(国家)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7/07 |
颁布日期: |
1998/07/07 |
颁布机构: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7/07 |
颁布日期: |
1998/07/07 |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1998]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超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