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1998/07/07 颁布日期: 1998/07/07
颁布机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1998/07/07
颁布日期: 1998/07/07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1998]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超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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