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柠檬酸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12/27 颁布日期: 2002/12/27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12/27
颁布日期: 2002/12/2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 柠檬酸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以牺牲环境的手段降低生产成本、扰乱市场的行为,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12月13日发布了《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的公告。现就已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柠檬酸生产企业向我局提出要求公告的书面申请。   二、我局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核实其排放的水污染物COD和大气污染物烟尘和二氧化硫的达标情况,核查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与生产能力匹配,并将证明文件上报我局,同时抄送申请企业。   三、我局定期公布达标排放企业名单。   四、各柠檬酸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安装符合要求的COD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确保稳定达标。对因故出现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环保部门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我局将公告撤销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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