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以全氯氟烃为制冷剂的工商制冷用压缩机及其相关产品的公告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12/08 |
颁布日期: |
2004/12/08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12/08 |
颁布日期: |
2004/12/08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生产、销售
以全氯氟烃为制冷剂的工商制冷用压缩机及其相关产品的公告
(环函[2004]452号)
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案)》规定了相关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计划和淘汰目标,并确定了采用行业整体淘汰的方式。
根据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工商制冷行业CFCs整体淘汰计划》,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全氯氟烃(以下简称CFCs)物质的淘汰,现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逐步减少以CFCs物质作为制冷剂的工商制冷用压缩机及其相关产品的产量。自2005年5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以CFCs物质作为制冷剂的工商制冷用压缩机及其相关产品。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销售以CFCs物质作为制冷剂的工商制冷用压缩机及其相关产品。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CFCs物质的淘汰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