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8/01 |
颁布日期: |
2006/08/01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8/01 |
颁布日期: |
2006/08/01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
(环办〔200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加强对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杜绝非法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违法行为,防止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废物进口口岸地的审批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4〕100号)的规定,加强对废物进口口岸地的管理。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四川、重庆、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北、河南、北京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口岸进口废物的申请时,应加强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利用能力、利用状况记录和远距离口岸进口废物成本核算可行性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将其申请材料报送我局审批。
二、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利用单位备案管理。自2006年9月1日起,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的利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见附件一)。
(二)加强利用状况备案管理。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已办理备案的,应当建立经营记录簿,如实记载实际进口、运输、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包括不可利用残余物的流向)的情况。利用单位应当自首次实际进口固体废物之日起,每季度就其经营记录簿的主要事项填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试行)(见附件二),报送备案机关,同时应保留相关单据以供查询,保留期限至少为3年。
(三)加强监督和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利用单位的利用能力和利用情况、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各地(市)级环保部门应当每年将利用单位备案情况、利用状况备案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汇总后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各地开展利用单位备案、利用状况备案及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三、进一步加大对伪造、变造、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确保进口废物在合法取得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单位进行加工利用,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沿海口岸所在地的地方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海关、质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内伪造、变造、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办打击力度。对查实确有伪造、变造、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行为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公告。
附件: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试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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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信息(本栏由备案机关填写) 新办备案□ 变更备案□ │
│备案编号: │
│备案机关(章):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
│二、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中文): (公章) │
│单位名称(英文):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单位性质: │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联 系 │
│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
│三、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经营场所、设施和能力 │
│经营场所地址: │
│厂区面积(平方米): 厂房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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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行政人员(人) │ 工程师(人) │ 技术人员(人) │ 操作工(人) │
│工├────────┼──────────────┼─────────┼──────────┤
│人│ │ │ │ │
│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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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名 称 │ 数 量 │规格型号│加工的进口废物类别│单位设备所需操作工│单位设备加│
│口│ │ │ │ │ 人数(人) │工能力(吨│
│废│ │ │ │ │ │ /年) │
│物├───┼─────────┼────┼─────────┼─────────┼─────┤
│主│ │ │ │ │ │ │
│要├───┼─────────┼────┼─────────┼─────────┼─────┤
│利│ │ │ │ │ │ │
│用├───┼─────────┼────┼─────────┼─────────┼─────┤
│设│ │ │ │ │ │ │
│备├───┼─────────┼────┼─────────┼─────────┼─────┤
│情│ │ │ │ │ │ │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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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名称、主要工艺、生产流程和产品 │
│(按照每类进口废物分别填写,生产流程应在每个工序注明相应加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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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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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
│ │
│ │
│ │
│ │
├──────────────────────────────────────────────┤
│六、利用单位声明 │
│本单位声明,本备案表内容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 │
│法人代表姓名: 签字: │
│日期: 印章: │
└──────────────────────────────────────────────┘
利用单位备案表填写说明:
1、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到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办理利用单位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填写备案表内容必须打印,填写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手写、涂改均无效。
3、备案表第一栏由备案机关填写,其余部分由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填写。
4、每个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经营场所对应一个唯一的备案编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四位数字为流水号。前四位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填写,后四位流水号由备案机关按照办理备案的先后次序填写。
5、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的,应重新办理备案,取得新的备案编号;除前述情况外,备案表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利用单位应及时向备案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并办理备案表内容变更,备案表的备案编号不变。
6、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或备案表内容变更,或者因其他原因取消原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将原备案表注销并保存3年。
附件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试行)( 年第 季度)
利用单位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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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进口│进口许│进口│进口│ 产 品 │ 产生的不可利用残余物 │
│废物│废物│ 可证 │日期│数量├───────┬───┬───┴───┬───┬───┬───┤
│名称│商品│ 号码 │ │ │ 名 称 │数 量 │ 去 向 │名 称 │数 量 │去 向 │
│ │编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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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章): │备案机关意见: │
│ │ │
│ │ │
│经办人签字: │ │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章) 年 月 │
│年 月 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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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状况备案表填写说明:
1、本页可增加附页;2、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应当从首次实际进口固体废物之日起,每季度就其每批次进口废物的主要事项,向备案机关填报利用状况备案记录,并保留相应报关单、运输单、进口废物及产品和不可利用残余物的进出厂记录等必要单据备查;3、进口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应当建立与利用状况备案表内容相对应的经营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次实际进口、运输、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包括不可利用残余物的流向)的情况。4、本表记录和经营记录簿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