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8防污公约
颁布机构: |
交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01/13 |
颁布日期: |
1999/01/13 |
颁布机构: |
交通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01/13 |
颁布日期: |
1999/01/13 |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
1997年9月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9年1月13日交通部交国际发
〔1999〕21号文印发)
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监局(港务监督):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第40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7年9月25日以MEPC.75(40)号决议通过了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10条“防止船舶在特殊区域中营运时造成油污的方法”和新增附则Ⅰ第25A条“完整稳性”的修正案。在这两项修正案的默认接受期内(截止1998年7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该公约第16(2)(g)(ii)条的规定,修正案已于1998年7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9年2月1日生效。
对于上述附则Ⅰ第10条的修正案,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10(7)(b)(iii)款的规定,第41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审议了西北欧国家有关接收设施的准备情况后决定,其实施日期定为1999年8月1日。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且未对上述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这两项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于1999年2月1日起执行其中附则Ⅰ第25A条修正案,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附则Ⅰ第10条修正案。
附件:《73/78防污公约》1997年9月修正案
附件: 《73/78防污公约》1997年9月修正案
(附则Ⅰ)
(1997年9月25日以MEPC.75(40)号决议通过)
1 第10条的现有条文修正如下:
“第10条 防止船舶在特殊区域中营运时造成油污的方法
.1 第(1)款的前言部分由下述文字取代:
“(1)就本附则而言,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南极区域和西北欧水域,其界线如下:”。
.2 在现有的第(1)(g)款之后增加新的(1)(h)款如下:
“(h)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和其入海口、爱尔兰海或其入海口、凯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和其入海口及紧靠爱尔兰西部的东北大西洋部分,该区域以下述各点连线为界:
(i) 法国海岸上的北纬48°27′
(ii) 北纬48°27′;西经6°25′
(iii) 北纬49°52′;西经7°44′
(iv) 北纬50°30′西经12°
(v) 北纬56°30′;西经12°
(vi) 北纬62°;西经3°
(vii) 挪威海岸上的北纬62°
(viii)丹麦和瑞典海岸上的北纬57°44.8′″
.3 第(7)(b)款的前言部分由下述文字取代:
“(b)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和西北欧水域:”
2 在现有第25条后增加新的第25A条如下:
“第25A条 完整稳性
(1)本条规定适用于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
(a)其建造合同订于1999年2月1日或以后,或
(b)在无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其于1999年8月1日或以后被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或
(c)其于2002年2月1日或以后交付,或
(d)其经过重大改建:
(i) 于1999年2月1日后签订合同;或
(ii) 在无合同的情况下,于1999年8月1日后开始改建;或
(iii) 于2002年2月1日后完成改建
(2)任何油船必须符合本款(a)和(b)项(如适用)对任何营运吃水所规定的,在满足良好操作时最差的货物和压载水装载状态下(包括液体传输作业的中间过程)的完整稳性衡准。在所有状态下,压载水舱应被视为不满舱。
(a)在港内,经对倾斜角为0°时的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心高度GM0(下标)应至少为0.15米;
(b)在海上,应适用下述衡准:
(i) 复原力臂曲线(GZ曲线)下的面积在倾斜角达θ=30°时至少为0.055米?弧度,至θ=40°或出现其他进水角θf(下标)(如果该角度小于40°)时至少为0.09米?弧度。另外,倾斜角在30° ̄40°之间时,或在30°和θf(下标)(如果该角小于40°)之间时,复原力臂曲线(GZ曲线)下的面积至少为0.03米?弧度;
(ii) 倾斜角等于或大于30°时,复原力臂GZ至少为0.20米;
(iii) 最大复原力臂应出现的倾斜角最好是超过30°但至少为25°时;
(iv) 经对倾斜角为0°时的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心高度GM0(下标)应至少为0.15米。
(3)第(2)款的要求应通过设计措施予以满足。对于兼用船,可允许采取简单补充操作程序。
(4)第(3)款所述的液体传输作业简单补充操作程序系指船长可用的书面程序,该程序应:
(a)由主管机关核准;
(b)指出那些在任何特定的液体传输条件下和可能的货物浓度范围内,可能是不满舱但仍可满足稳性衡准的货舱和压载水舱;只要符合衡准,不满舱可变化和组合;
(c)使负责液体传输作业的人员易懂;
(d)提供计划的货物/压载水传输作业顺序;
(e)允许使用图或表形式的稳性作业衡准比较实际稳性和要求的稳性;
(f)不要求负责人进行大量的数字计算;
(g)允许负责人在出现与建议的数值有偏差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纠正措施;
(h)突出地显示在经批准的纵倾和稳性手册、货物/压载水传输控制站及任何计算稳性的计算机软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