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1/18 |
颁布日期: |
2002/01/18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1/18 |
颁布日期: |
2002/01/18 |
国家环保总局、外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
对未纳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见附件),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暂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未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与固体废物有关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2001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含),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律凭2002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进口废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国家环保总局
外贸易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2002年1月18日
附件: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
│ 商品编码 │ 货物名称 │备注│
├───────┼─────────────────────┼──┤
│0506.9010 │骨废料 │ │
├───────┼─────────────────────┼──┤
│4401.3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 │
│ │块、片或类似形状 │ │
├───────┼─────────────────────┼──┤
│4501.9000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 │
├───────┼─────────────────────┼──┤
│4707.1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 │
│ │碎)的瓦楞纸或纸板 │ │
├───────┼─────────────────────┼──┤
│4707.2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 │
│ │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 │
├───────┼─────────────────────┼──┤
│4707.3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 │
│ │,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 │
├───────┼─────────────────────┼──┤
│4707.9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 │
├───────┼─────────────────────┼──┤
│5202.1000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 │
├───────┼─────────────────────┼──┤
│5202.9900 │其他废棉 │ │
├───────┼─────────────────────┼──┤
│5505.1000 │合成纤维废料 │ │
├───────┼─────────────────────┼──┤
│5505.2000 │人造纤维废料 │ │
├───────┼─────────────────────┼──┤
│7204.1000 │铸铁废碎料 │ │
├───────┼─────────────────────┼──┤
│7204.29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 │
├───────┼─────────────────────┼──┤
│7204.3000 │镀锡钢铁皮碎料 │ │
├───────┼─────────────────────┼──┤
│7204.4100 │车、刨、铣、磨、锯、挫、剪、冲加工过程中产│ │
│ │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 │
├───────┼─────────────────────┼──┤
│7204.4900.90 │其他钢铁废碎料 │ │
├───────┼─────────────────────┼──┤
│7204.5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 │
│ │车头等) │ │
├───────┼─────────────────────┼──┤
│7404.0000.90│铜废碎料,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 │
│ │电机 │ │
├───────┼─────────────────────┼──┤
│7503.000 │镍废碎料 │ │
├───────┼─────────────────────┼──┤
│7602.0000.90│铝废碎料,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 │
│ │电机 │ │
├───────┼─────────────────────┼──┤
│7902.0000 │锌废碎料 │ │
├───────┼─────────────────────┼──┤
│8002.0000 │锡废碎料 │ │
├───────┼─────────────────────┼──┤
│8103.1000 │钽废碎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