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2/01/18 | 颁布日期: | 2002/01/18 |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生效状态: | 作废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2/01/18 | 
              
              	| 颁布日期: | 2002/01/18 | 
            
          
         
        
国家环保总局、外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
  对未纳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见附件),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暂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未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与固体废物有关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2001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含),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律凭2002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进口废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国家环保总局
                            外贸易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2002年1月18日
  附件: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
│  商品编码 │         货物名称         │备注│
├───────┼─────────────────────┼──┤
│0506.9010  │骨废料                  │  │
├───────┼─────────────────────┼──┤
│4401.3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  │
│       │块、片或类似形状             │  │
├───────┼─────────────────────┼──┤
│4501.9000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  │
├───────┼─────────────────────┼──┤
│4707.1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  │
│       │碎)的瓦楞纸或纸板            │  │
├───────┼─────────────────────┼──┤
│4707.2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  │
│       │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  │
├───────┼─────────────────────┼──┤
│4707.3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  │
│       │,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  │
├───────┼─────────────────────┼──┤
│4707.9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  │
├───────┼─────────────────────┼──┤
│5202.1000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  │
├───────┼─────────────────────┼──┤
│5202.9900  │其他废棉                 │  │
├───────┼─────────────────────┼──┤
│5505.1000  │合成纤维废料               │  │
├───────┼─────────────────────┼──┤
│5505.2000  │人造纤维废料               │  │
├───────┼─────────────────────┼──┤
│7204.1000  │铸铁废碎料                │  │
├───────┼─────────────────────┼──┤
│7204.29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  │
├───────┼─────────────────────┼──┤
│7204.3000  │镀锡钢铁皮碎料              │  │
├───────┼─────────────────────┼──┤
│7204.4100  │车、刨、铣、磨、锯、挫、剪、冲加工过程中产│  │
│       │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  │
├───────┼─────────────────────┼──┤
│7204.4900.90 │其他钢铁废碎料              │  │
├───────┼─────────────────────┼──┤
│7204.5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  │
│       │车头等)                 │  │
├───────┼─────────────────────┼──┤
│7404.0000.90│铜废碎料,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  │
│       │电机                   │  │
├───────┼─────────────────────┼──┤
│7503.000   │镍废碎料                 │  │
├───────┼─────────────────────┼──┤
│7602.0000.90│铝废碎料,不包括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  │
│       │电机                   │  │
├───────┼─────────────────────┼──┤
│7902.0000  │锌废碎料                 │  │
├───────┼─────────────────────┼──┤
│8002.0000  │锡废碎料                 │  │
├───────┼─────────────────────┼──┤
│8103.1000  │钽废碎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