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11/15 |
颁布日期: |
2004/11/15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11/15 |
颁布日期: |
2004/11/15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
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
(环函[2004]410号)
2003年11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五次缔约国大会对用作加工助剂的消耗臭氧层受控物质用途作出修订决议。据此,现对我局《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1999)147号)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各地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或改建以附件19—31号消耗臭氧层控制物质用作加工助剂的工厂(包括生产装置、生产线)。
二、附件1-18号用作加工助剂的消耗臭氧层控制物质,仍按《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9)147号)的规定执行。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照《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要求进行处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