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9/01 |
颁布日期: |
2006/05/17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9/01 |
颁布日期: |
2006/05/17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我国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总 则
一、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区域:
(一)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景区”)。
上述地区在达到《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附一)后可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三、本办法适用于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等。
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二)示范性原则;
(三)辐射性原则;
(四)创新性原则。
申 报
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由区域管理机构申报,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也可经科技部、建设部推荐。
六、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条件
(一)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环境管理机构,各级组织环境管理职责明确;
(二)已经按照ISO14001标准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三)区域内15%以上工业污染企业建立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四)按全过程管理原则制定环境管理、污染预防、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废物利用、绿色采购等方面的措施和激励政策;
(五)建立突发性生产安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演练人员培训制度,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人员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自觉参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
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材料包括: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函;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二)。
八、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九、ISO14000省级示范区如符合条件,也可按上述程序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创 建
十、申请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区域,应按ISO14001标准和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的要求,制定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职责,编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建立运行监控机制,确保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区域内相关组织积极建立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并申请认证。
十一、做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区域环境规划并得到有效实施。
十二、做好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区域内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含危废)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或管理措施;形成一定的生态工业体系;区域各相关组织建立绿色消费、绿色采购制度;降低物耗,节能、节水、节电、废物利用措施齐全。
十三、做好区域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针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环境污染突发性事故的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预防处理处置措施,并建立响应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建立定期发布区域内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及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信息制度,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并持续改善。
十五、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定期征求公众对区域内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活动和监督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区域。
十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过程档案管理制度。
验 收
十七、验收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合格的区域组织现场检查,材料不合格的按要求补报相应材料。
(二)经现场检查认为基本符合创建条件的,组织专家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三)验收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区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人员;
2、相关部委的有关人员;
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的专家。
十八、验收内容和方式
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的规定进行。
十九、验收程序
现场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区域创建ISO14000示范区工作情况汇报;
(二)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对照创建标准对有关材料(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及实施过程的档案记录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重点污染企业和市政设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系统等进行实地检查;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现场验收初步意见与创建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
(三)向创建单位宣布现场验收意见。
二十、通过验收的区域,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验收未通过的区域,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审批与命名
二十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司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拟批准的ISO14000国家示范区及基本情况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十五天,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对其命名并授牌。有异议的,委托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整改后符合创建条件的,再次公示,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不予命名。
二十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命名方式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二十四、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的区域,每年底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其环境管理、环境建设、环境绩效方面的信息。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区域可在招商、宣传等活动中使用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
后续管理
二十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每年须进行工作总结,并由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检查结果和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参照附二)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十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三年对示范区进行一次考核复查(考核复查内容及程序参照附三)。
二十七、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示范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命名:
(一)体系运行失效或到期没有接受监督或复评,被认证机构取消认证证书的;
(二)区域环境管理不善,未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复查或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
(三)区域内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
(四)环境管理不善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影响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
(五)区域内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于国家和本地区发展水平的。
二十八、对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好的示范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议,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可以免于年度检查;对取得突出成效的示范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十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年组织召开ISO14000国家示范区经验交流会,对年度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横向交流;组织相关单位对受到表彰和奖励的示范区进行现场观摩学习;每年组织一次新闻发布会,将ISO14000国家示范区建设的成效和经验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多种媒体对示范区建设经验和成效进行宣传和推广;不定期组织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国际交流和研讨会。
其 他
三十、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三十一、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省级ISO14000示范区管理办法,并开展省级ISO14000示范区创建工作。
附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
附二: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年度总结编写纲要
附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内容及程序
附一: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
为引导和推进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 保证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取得实际成效,有效检查和评价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成果,特制定《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创建标准》)。
一、适用范围
《创建标准》适用于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工作的创建、验收和后续管理等。
二、标准
《创建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城区、园区、景区创建标准。
各类区域除满足基本标准外,还应分别满足其相应的区域创建标准。
(一)基本标准
1、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管理职能
(1)各级组织具有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机构;
(2)各级组织具有明确的环境管理责任人;
(3)各级组织能有效行使管理职能,实施环境管理体系。
2、建立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1)区域最高管理机构按ISO14001 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2)根据区域特性制定环境目标、制度及实施的具体保障措施。
3、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
区域最高管理机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
6 个月以上。辖区内公共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等)管理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
区内企业建立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或认证数量不断提高。
4、制订优惠或激励措施
(1)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以及原材料采购建立并积极推行绿色采购、绿色消费制度;
(2)制定推广使用节能降耗、节约资源的技术和产品以及废物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或鼓励措施。
5、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对结果予以评价,保留相关实施过程记录。
6、建立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区域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监测系统,对潜在的生产安全、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7、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记录
建立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实施记录档案,包括体系文件、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实施过程、环境绩效、环境管理体系效果考核评价等。
(二)城区、园区创建标准
1、环境管理总体策划
(1)按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理念,遵循自然与环境和经济协调推进,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化,硬件设施建设与管理体系建设并重,生态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地区至少五年的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制定环境规划目标和措施;
(2)将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纳入环境管理体系;
(3)每年将环境规划实施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并向社会公开。
2、环境管理实施
(1)环境管理职责明确分配到各有关部门并有效实施;
(2)明确各岗位的环境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3)为环境管理及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能、基础设施、技术和财力资源。区内应配置必要的环保基础(配套)设施,设施运行率达100%;
(4)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建设、环境质量情况和区域内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提出的环境保护建议和意见及时办理,并予以回复。区域内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8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
(5)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本地区环境规划的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全年API 指数小于100 的天数应大于全年天数的80%。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采用空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区内污染源的监测应实现自动化,形成预警监测体系。区域内公共交通系统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6)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沿海城市包括市区近岸海域海水部分),且建成区内无超五类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并逐年提高;
(7)建立有效的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处置机制,各种固体废弃物得到全部收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100%;
(8)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市建成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并逐年改善;
(9)大力推行节能、节水措施,单位GDP 能耗和单位GDP 用水量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10)园区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11)区域内工业污染企业中推行ISO14000 系列标准的企业比率≥15%,且逐年增加;
(12)积极推进实施清洁生产。
3、环境管理检查
(1)制定环境监测规划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2)城市应将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系统;
(3)保证区域环境管理活动以及区内组织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园区执行率100%)。
4、环境管理的持续改进
每年对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并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实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区域环境绩效。总结应报送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景区创建标准
1、环境管理策划
必须遵守经国务院或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批复的景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总体规划中游客容量标准、生态功能分区内主要生态功能的保护原则以及区内人口控制规定,并有相应的控制方案。
2、环境管理实施
(1)环境管理职责明确分配到各有关部门并得到有效实施;
(2)明确各岗位的环境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3)为环境管理提供必要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能、基础设施、技术和财力资源;
(4)对游客进行景区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护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
(5)为保持和维护风景区自然生态系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未出现城镇化现象或发展趋势。无影响生态系统及与环境不协调的建设项目或建筑物;
(6)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7)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100%。区内无焚烧枯枝和树叶现象;
(8)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或采用生物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技术;
(9)旅游服务设施、各类标志齐全,不明显影响生态和景观环境。景区内显要位置树立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标牌;
(10)制定并实施景区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文物和历史建筑抢救维护、古树名木养护、动植物保护检疫等技术操作规范。
古建筑保护率100%,古树名木的保护率100%,森林植被保护率98%,可绿化率100%;
(11)掌握区内保护类动、植物生存环境及种群发展趋势,实施相关保护措施。珍稀、濒危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保护率100%;
(12)区内未出现物种灭绝、滥采滥伐、开山采石等破坏生态和地质环境的现象或投诉。合理间伐、采药或捕猎管理制度和手续健全。
3、环境管理检查
(1)遵守国家及地方对国家景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景区必须遵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对区内景观及生物资源与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科学评估;
(2)区内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3)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4)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并使用低排放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
4、环境管理的持续改进
每年对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并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实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区域环境绩效。总结应报送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评价方法
(一)基本标准
1、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管理职能
(1)各级组织具有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机构;
(2)各级组织具有明确的环境管理责任人;
(3)能有效地行使管理职能,实施环境管理体系。
I.评价标准:申报单位是市、县级行政机构的,要设有独立建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的管理机构要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域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可以是政府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准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
申报单位是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建设部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对风景名胜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
II.评价方法:申报材料及现场评审。
2、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1)区域最高管理机构按ISO14001 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2)根据区域特性建立了环境目标、制度及实施的具体保障措施。
I.评价标准:区域的最高管理机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覆盖
其管辖的部门、机构、单位和所有人员。城区、园区、景区必须按ISO14001 标准建立体系。建立的环境目标、制度和具体保障措施应考虑区域性质、规模、环境特点等,并体现出可测量环境绩效的改进。
II.评价方法:申报材料及现场评审。
3、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
区域最高管理机构所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后环境管理体系正式运行6 个月以上。辖区内的公共污染物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等)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区内企业建立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或认证数量不断提高。
I.评价标准:认证主体必须是区域的最高管理机构,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过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区域取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必须运行6 个月方可提出ISO14000 国家示范区的验收申请。属于区域管辖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污染物治理单位,应单独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属于区域管辖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污染物治理单位或设施,应涵盖在区域的环境管理体系中并属于认证范围的一部分。区内企业建立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或认证数量连年应保持不断提高。
II.评价方法:申报材料及现场评审。
4、制订优惠或激励措施
(1) 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以及原材料采购建立并积极推行绿色采购、绿色消费制度;
(2)制定鼓励推广使用节能降耗、节约资源的技术和产品以及废物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或鼓励措施。
I.评价标准: 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建立招投标,工程施工以及原材料绿色采购、绿色消费制度。
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是指建立绿色采购和消费制度,优先采购再生利用产品和经过清洁生产审核、通过ISO14001 认证的企业的产品、国家认定的环保产品以及通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有机食品等;在使用中,注意节约及多次重复利用,回收废弃用品。
在区域范围内推广使用节能、节约资源的产品和技术,并制定相应优惠政策或鼓励措施。按照循环经济中3R 原则,鼓励区内单位副产物和废物的交换、能量和水的逐级利用、基础设施和其它设施的共享,实现区域整体在经济和环境上的良好表现。
II.评价方法:申报材料及现场评审。
5、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对结果予以评价,保留相关实施过程记录。
I.评价标准: 创建示范区要能够提高区内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素质,每年制定环保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并实施。
II.评价方法:申报材料及现场评审。
6、建立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区域应建立应急预案、程序和应急监测系统,对潜在环境事故或紧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I.评价标准: 区域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要对潜在或紧急情况(包括:危害、灾害、污染事故等)制订应急预案,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演习,并根据演习情况修订预案。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7、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记录
建立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其实施记录档案,包括体系文件、管理制度措施、实施过程环境绩效、环境管理体系效果考核评价等。
I.评价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以及创建ISO14000 国家示范区过程的纪录和资料档案应保存完整、独立成册。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二) 城区、园区创建标准
1、环境管理总体策划
(1)按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理念,遵循自然与环境和经济协调推进,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化,硬件设施建设与管理体系建设并重,生态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地区至少五年的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制定环境规划目标和措施;
(2)将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纳入管理体系;
(3)每年将环境规划实施情况书面总结并将规划中已完成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
I.评价标准:本地区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须体现《创建标准》中所提出的原则,规划期限至少为5 年。将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与环境管理体系目标、指标相结合,并分配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将环境规划实施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以相应形式向社会公开。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2、环境管理实施
(1)环境管理职责明确分配到各有关部门并得到有效实施。
I.评价标准:区域管理机构各部门、单位环境管理职责
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职责分配明确、界定清楚,并与实际运行相一致。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2)明确各岗位的环境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I.评价标准:以岗位描述或说明等形式书面明确各岗位在环境管理方面的作用、职责、权限、能力和任职资格要求。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3)为环境管理及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能、基础设施、技术和财力资源。区内应配置必要的环保基础(配套)设施,设施运行率达100%。
I.评价标准:区域的最高管理层为环境管理提供人力资源,财政支持,专业培训,基础设施如建筑物、通讯网络等。
环保基础(配套)设施运行率,是指城市建成区或开发区环保基础措施(包括配套设施)实际运行天数与设施投入运行占全年总天数的百分比。区内应配置必要的环保基础(配套)设施,设施运行率达100%。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其中环保基础(配套)设施运行率数据来自城市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
(4)每年向社会公布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建设情况和区域内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提出的环境保护建议和意见有效办理,并予以回复。区域内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8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
I.评价标准:每年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区域本年度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建设情况,并设立意见收集和反馈系统,接受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处理后予以答复,调查意见提出人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满意度应不低于85%。
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指被抽查的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公众人数的百分比,抽查总人数不少于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一。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是指全市、开发区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学校数占全市中小学校总数的百分比。数据来自教育部门。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满意度以调查统计结果为据,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数据来自专家问卷调查。
(5)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本地区环境规划的要求,并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年API 指数<100 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采用空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城市建成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I.评价标准: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城市环境规划的有关要求。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区域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烟尘控制区,是指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饮食的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锅炉、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区域。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系指在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建成区内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平方公里)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建成区内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平方公里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数据来自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
城市建成区要建有空气质量在线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城市建成区应鼓励公共交通系统的发展,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公交系统有计划逐步使用低排放的车(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如:液化石油气、风能、太阳能、电能等)。
II.评价方法:现场检查。
(6)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沿海城市包括市区近岸海域海水部分),且建成区内无超五类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
I.评价标准: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开发区水环境功能区认证点位按各水体环境功能区划标准监测达标的频次占各认证点位监测数次的百分比。沿海城市还应考核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按海水功能区划进行)。超五类水体,是指未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而又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污水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万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100%
污水排放总量(万吨)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以上处理的城市污水量。城市污水排放总量,是城市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排放总量。出水水质达不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的,处理量按零计。
II.评价方法: 城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7)建立有效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机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100%。
I.评价标准:区域管理机构应为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固体废弃物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的途径,并依法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区域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区域生活垃圾清运数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三种符合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经分选、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计算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是指城市地区(开发区)各工业企业当年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的百分比。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是指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或材料,生产出另一种产品或直接投入使用,如作为农田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以及用其它方式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数据来源:环保统计年报
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是指区域内危险废物经安全处理处置数量占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安全处理处置是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应执行有关的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如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审批手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
II.评价方法: 现场评审。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数据来自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统计。
(8)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市建成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I.评价标准:
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开发区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数据来源:城市环境保护监测结果。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开发区交通干线各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级声级平均值。数据来源:城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的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之和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资料。
(9)大力推行节能、节水措施。单位GDP 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单位GDP 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I.评价标准:
单位GDP 能耗是指城市地区、开发区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城市、开发区能源消耗总量应计算城市、开发区消耗的全部能源,包括城市、开发区自己生产并使用的一次能源和外部输入的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的总和。要将各类能源换算成标准煤作为统一计量单位,其中输入电力的计算采用发电煤耗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城市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
单位GDP能耗=-------------------------------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单位GDP 用水量是指城市、开发区地区总用水量与城市、开发区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
计算公式:
城市总用水量(吨)
单位GDP用水量=-------------------------------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其中单位GDP 能耗数据来自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单位GDP 用水量数据来源城市统计和自来水统计部门。
(10)园区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I.评价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区域在编制发展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审查。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提供环境影响评价书。
(11)制定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0 系列标准。区域内工业污染企业中推行ISO14000 系列标准的企业比率≥15%,且逐年增加。
I.评价标准:区域内工业污染企业中推行ISO14000 系列标准的企业比率是指区域内工业污染企业中推行ISO14000 系列标准的企业数占工业污染企业总数的百分比。工业污染企业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的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与代码》(GB/T4754-94)标准,代码大类在06-49 之间所有的工业企业。推行ISO14000 系列标准包括按照ISO14000 系列标准中的相关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产品通过环境标志认证、实施了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等。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数据来自环保部门。
(12)积极推进实施清洁生产。
I.评价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区域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区域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3、环境管理的检查
(1)制定环境监测规划方案并保持有效实施。
(2)城市应将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系统。
(3)保证区域环境管理活动以及区内组织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园区执行率100%)。
I.评价标准:区域应制定对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的方案,方案包括监测点位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
各级政府的考核系统中,将环境管理体系列为其中一项考核内容。
按照ISO14001 标准要求,每年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过程和结果的记录资料。对未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应制定纠正措施。
对城市地区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保目标责任制等制度作为重要的评审验收指标。由于城市情况较复杂,因此在执行率上不作统一的具体规定。但对园区有执行率100%的要求。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4、环境管理的持续改进
每年对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并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实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区域环境绩效。总结报送当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I.评价标准:每年度的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评审总结中,应提出下一年度的改进措施,相关部门应针对改进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下一年度的评审和总结中,应包括对上一年度改进措施实施情况的评价。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三)景区创建标准
1、环境管理策划
必须遵守经国务院或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批复的景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总体规划中的游客容量标准、生态功能分区内主要生态功能的保护原则以及区内居民人口控制规定,并制定有相应的控制和保护方案。
I.评价标准: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对风景名胜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依据。对其中涉及创建示范区的相关内容提出重点进行考核。包括:游客容量标准、生态分区内的保护原则以及区内居民人口控制规定,同时提出要制订相应的控制和保护措施。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2、环境管理实施
(1)环境管理职责明确分配到各有关部门并得到有效实施。
I.评价标准:景区管理机构各部门、单位环境管理职责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职责分配明确、界定清楚,并与实际运行相一致。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2)明确各岗位的环境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I.评价标准:以岗位描述或说明等形式书面明确各岗位在环境管理方面的作用、职责、权限、能力和任职资格要求。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3)为环境管理提供了必要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能、基础设施、技术和财力资源。
I.评价标准:管理机构为环境管理提供人力资源,财政支持,专业培训,基础设施如建筑物、通讯网络等。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4)对游客进行景区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护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
I.评价标准:以各种形式向游客宣传景区资源、环境、文化等保护知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价。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5)为保持和维护风景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景区未出现城镇化现象或发展趋势。
I.评价标准:对风景区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维护要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发展规划中,未提出景区城镇化要求,实际中未进行城镇化开发。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6)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制度。
I.评价标准:对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一定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7)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100%。区内无焚烧枯枝和树叶现象。
I.评价标准:景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游览区内设立分类垃圾箱(筒)。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率指风景名胜区内经集中处理处置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产垃圾清运量的百分比。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是指区内危险废物经安全处理处置数量占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安全处理处置是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应执行有关的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如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审批手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
对区内产生的枯枝和树叶采用合理的处置方式,无露天焚烧现象。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8)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并尽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
I.评价标准:景区优先采用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方法,并制定具体措施。如必须使用杀虫剂,应采用高效、低毒的灭虫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高效低毒杀虫剂清单并按此采购使用。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9)旅游服务设施、各类标志齐全,不明显影响生态和景观环境。景区内显要位置有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标牌。
I.评价标准:服务设施齐全,各类说明和标牌、标志、标识设置规范,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设施和标牌等设置不影响生态和景观环境。景区内显要位置有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标牌,并至少保持每年更新内容一次。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10)制定并实施景区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文物和历史建筑抢救维护、古树名木养护、动植物保护检疫等技术操作规范。
古建筑保护率100%,古树名木的保护率100%,森林植被保护率98%,可绿化率100%。
I.评价标准:制定并实施景区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文物和历史建筑抢救维护、古树名木养护、动植物保护检疫等技术操作规范。有详实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档案;对文物、古树名木、地质标本进行科学、妥善的保存,并有保护记录和档案。
古建筑保护率、古树名木保护率、森林植被保护率、可绿化率符合要求。珍稀动物、濒危动物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的保护率100%(以当地林业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11)掌握区内保护类动、植物生境及种群发展趋势,实施相关保护措施。珍稀动物、濒危动物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保护率100%
I.评价标准:对区内保护类动、植物生境及种群进行调查,并建立档案,每年对生存环境和种群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并保存记录,制定并实施保护措施,确保生存环境和种群发展趋势不断提高。珍稀、濒危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的保护率100%(以当地林业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12)区内未出现物种灭绝、滥采滥伐、开山采石等破坏生态和地质环境的现象或投诉。合理间伐、采药或捕猎管理制度和手续健全完善。
I.评价标准:区内未出现物种灭绝、滥采滥伐、开山采石等破坏生态和地质环境的现象或投诉。建立合理间伐、采药或捕猎管理制度,并确保完善的审批、管理手续。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3、环境管理检查
(1)遵守国家及地方对国家景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景区必须遵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对区内景观及生物资源与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科学评估。
I.评价标准:风景名胜区要遵守国家及地方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规定。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风景名胜区除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管理规定外,还要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
对区内景观及生物资源、环境质量要定期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科学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形成制度。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2)区内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I.评价标准: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空气质量均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II.评价方法: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3)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I.评价标准:景区内的污染源(主要有:宾馆、饭店、商店等服务设施)排放的污染物都要达标排放。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4)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并使用低排放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
I.评价标准:首先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尾气要达标排放,其次是要使用低排放的车(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如:液化石油气、风能、太阳能、电能等)。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机动车尾气由环保部门出具检测报告。
4、环境管理的持续改进
每年对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并书面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实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区域环境绩效。总结应送当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I.评价标准:每年度的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评审总结中,应提出下一年度的改进措施,相关部门应针对改进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下一年度的评审和总结中,应包括对上一年度改进措施实施情况的评价。
II.评价方法:现场评审。
附二: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年度总结编写纲要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报告编写纲要:
1、区域基本情况
区域的设立状况、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围、主导产业、经济社会发展简况等。
2、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背景
3、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情况
介绍区域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历程和主要工作。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环境方针的确立,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估方式和结果等。
4、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取得的主要成就
(1)区域环境管理职能的完善,管理制度的规范;
(2)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环境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3)区域企业、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
5、工作体会和下一步工作目标
(1)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工作体会和经验;
(2)说明区域下一步的工作改进方向和主要工作目标。
6、区域其他需要总结的工作
二、ISO14000国家示范区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1、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记录性、证明性技术文件或资料
(1)ISO14001体系建立、实施及运行情况的说明;
(2)ISO14001体系运行取得的绩效。
2、符合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记录性、证明性材料
(1)对照《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办法》对区域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对照表,对照表包括序号、创建标准、实现情况等内容。
对照表参照如下:
┌────────┬────────┬────────┬────────┬────────┐
│ 序 号 │ 项 目 │ 创 建 标 准 │ 区 域 状 况 │ 说 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汇总反映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编写纲要
1、本年度内示范区发展基本情况介绍:区域建设情况,经济发展情况,组织机构变化情况等。
2、本年度内示范区环境管理工作包括:
(1)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年检情况;
(2)持续改进情况;
(3)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介绍;
(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的政策及实施情况
(5)区内企业建立、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情况;
(6)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
(7)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8)建立绿色采购、招商、消费、生产的情况;
(9)各类事故应急机制及培训演练情况;
(10)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取得的社会、环境、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绩效。
3、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的不足及下一年度工作设想和建议等。
附三: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内容及程序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内容
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2、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3、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改善;
4、有关激励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5、环境监管是否有效并进一步完善;
6、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方面是否有新的创新;
7、环境友好、资源节约是否成为各相关方的自觉行为。
二、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程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相关部委、省市环保局及有关专家组成复查组进行检查。复查采取会议汇报、现场检查、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程序如下:
1、被复查单位按照复查内容要求进行工作汇报;
2、进行现场检查的资料核查;
3、复查组对复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复查意见;
4、宣布现场复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