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粮食仓储行业全面停止使用甲基溴的公告
颁布机构: |
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12/31 |
颁布日期: |
2006/09/26 |
颁布机构: |
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12/31 |
颁布日期: |
2006/09/26 |
国家粮食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粮食仓储行业全面停止使用甲基溴的公告
(国家粮食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号)
为保护大气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根据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消费行业甲基溴整体淘汰计划》以及《中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实施方案》,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实现甲基溴的淘汰,特此公告如下:
自2006年12月31日起,粮食仓储行业任何粮库不得使用甲基溴作为熏蒸剂。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粮食仓储企业认真执行,切实做好甲基溴的淘汰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粮食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