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交通运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7/30 颁布日期: 2010/07/30
颁布机构: 交通运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7/30
颁布日期: 2010/07/30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海发〔2010〕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近期,国内外连续发生水上溢油和化学品污染事故,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特别是墨西哥湾“4.20”钻井平台原油泄漏事故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效应对水上污染突发事件,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据统计,2009年我国石油进口量达到1.99亿吨,其中1.91亿吨通过海上运输,占石油总进口量的96%。2009年发生50吨以上船舶溢油事故5起,给水域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大量的油品和化学品运输、密集的船舶航行、复杂的通航环境,使得船舶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的风险大幅度增加,水上安全和防污染工作形势严峻。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水上溢油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切实履行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各项职责。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层级分明、权责清晰的溢油应急指挥和保障体系。一旦发生重大水上污染事故,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工作,主动承担水上污染应急牵头部门职责,确保能够及时、高效地作出应急反应,迅速有效地开展水上清污工作,减轻水域污染损害。   二、进一步完善各级水上污染应急预案体系   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建立健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并经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要求,编制辖区内水上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由当地政府发布实施。长江海事局要积极协调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编制发布三峡库区船舶污染应急预案。要通过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建立起协作、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和现场处置程序。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编制相应的污染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三、加强水上污染应急能力规划建设   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资金预算,争取纳入本级政府制定的“十二五”规划。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对已纳入“十一五”规划的溢油应急设备库、清污船等建设项目进行梳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尽快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建设。对于已经建设完成的设备库,各单位要研究建立运行维护机制,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落实管养责任,有关费用纳入预算,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可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督促有关港口、码头、设施,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责任。要结合部制定的《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和污染风险评估,加强自身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化清污公司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全面加强水上污染应急监视监测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要加强对水域污染监测监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卫星、航空、船舶、岸上监测监视技术手段,整合各单位水上监测监视力量,统筹做好水域污染监测监视和损害评估工作。要通过监测监视机制的运行,建立起水域污染综合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水域环境污染信息,分析评估污染的程度,为应急反应决策提供支持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制定水上污染监测监视工作计划,定期或实时开展监测监视,特别要将密集通航水道、历史沉船点、环境敏感目标等作为监测监视的重点。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在落实“渤海海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机制”、“长三角与台湾海峡水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机制”、“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合作机制”、“北部湾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联动机制”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区域水上污染监视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并纳入到联动机制中去。   五、建立水上污染应急队伍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把应急队伍建设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通过法规实施,政策引导,建立专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应急力量相结合的水上污染应急队伍。要按照确定的污染应急人员分级和专业培训教程,开展高级指挥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特别是要向港口企业、石油企业和社会清污公司提供培训,满足应急队伍培养的需求。要在本辖区建立起一支能够承担起处置水上重大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队伍。要组织建立水上污染应急专家库和智能决策系统,吸纳安全、环保、海洋、化学、卫生、航运、船舶、救捞等领域的专家参加,经常性地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实地考察,为完善水上污染应急反应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水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要按照各级应急预案,组织不同规模的实地或桌面水上污染事故应急演习,对于预案中事故报告、监测监视、评估决策、设备和资源调动、现场处置、污染物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检验,保障预案的可操作性。   六、加强水上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旦发生水上污染事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要合理调动和使用应急监视监测、应急队伍和设备资源,并记录应急资源调动和使用情况,为事故处理和索赔奠定基础。   为防止二次污染,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消油剂使用的具体规定,使用化学消油剂要严格执行《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和审批程序。水深不足10米的海域,以及渤海、长江口、珠江口和内河等环境敏感水域,一般应使用微生物降解的环保型消油剂,并进行评估。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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