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11/13 |
颁布日期: |
2007/11/13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11/13 |
颁布日期: |
2007/11/13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7〕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交通厅(局):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和《中国制冷维修行业氯氟烃产品(CFC)整体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不得将CFC-12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维修使用四氟乙烷(HFC-134a)制冷剂的汽车空调时,不得重新使用CFC-12制冷剂。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从事汽车空调维修的企业应当逐步配备CFC-12制冷剂回收设备,在汽车空调维修过程中,必须将CFC-12制冷剂回收再利用。
三、国家环保总局将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采购一定数量的CFC-12回收再充注设备,免费提供给从事汽车空调维修的部分重点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推荐接受回收设备的备选企业名单,推荐和分配工作程序及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各相关企业应按附件要求如实填报数据,一旦发现虚报数据的,取消该企业接受回收设备的资格。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于2007年12月2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将会同交通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企业进行审核,统一分配回收设备。
四、国家环保总局和交通部将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为重点企业维修操作人员提供免费的相关工作培训。
五、凡接受回收设备的汽车维修企业,应按照企业承诺书(附件三)的要求,按季度报送本企业的CFC-12回收数据。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技术培训中心应组织做好数据汇总工作。
附件:1.关于推荐和分配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设备的工作程序
2.维修站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维修汽车数量调查表
3.企业承诺书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推荐和分配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设备的工作程序
为加快推进汽车维修行业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的回收工作,国家将对部分从事汽车空调维修的重点企业提供CFC-12回收设备的支持。各地环保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并推荐本地区接受回收设备的备选企业名单,国家环保总局与交通部将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研究确定分配名单。推荐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荐接受回收设备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自愿参加,并认真填报《维修站的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维修汽车数量调查表》(附件二)相关内容。要求报表完整、数据清楚。
2、 企业内部管理工作较好,能确保按要求每季度及时报送企业回收CFC-12数据情况。
3、 属于CFC-12空调车年维修数量较大的重点企业。
4、 已经参加过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CFC-12回收培训班,或积极报名参加培训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推荐和分配工作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汽车维修企业填报《维修站的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维修汽车数量调查表》,并核实申报情况。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和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是否满足分配条件的要求,推荐15-20家企业作为备选名单,并排出先后顺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主管部门于2007年12月25日前将备选企业名单及被推荐企业填报的《维修站的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维修汽车数量调查表》原件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4、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交通部组织评审,确定最终的设备分配名单。
5、经批准接受回收设备的企业,须签署“项目受益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三)方能接受设备。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 易旭 刘晓晨
电话:(010)88575748,88575743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168号3009室
邮编:100044
电子信箱: yi.xu@sepafeco.org.cn liu.xiaochen@sepafeco.org.cn
附件二:
维修站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维修汽车数量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维修汽车计量单位:辆
┌───┬────────────┬───────────┬───────────────┬───────────┐
│年度 │ 维修汽车的数量 │ 其中:空调车的数量 │ 其中:CFC-12空调车的数量 │ 备 注 │
├───┼────────────┼───────────┼───────────────┼───────────┤
│2004年│ │ │ │ │
│ │ │ │ │ │
├───┼────────────┼───────────┼───────────────┼───────────┤
│2005年│ │ │ │ │
│ │ │ │ │ │
├───┼────────────┼───────────┼───────────────┼───────────┤
│2006年│ │ │ │ │
│ │ │ │ │ │
├───┴────────────┴──────┬────┴───────────────┴───────────┤
│ 维修站用于维修汽车空调的设备情况 │ 维 修 站 基 本 情 况 │
├────────┬──┬────┬──────┼────┬───────────────────────────┤
│ 设备名称 │单位│ 规 格 │ 数量 │公司名称│ │
├────────┼──┼────┼──────┼────┼───────────────────────────┤
│ R&R装置 │ 台 │ │ │注册地址│ │
├────────┼──┼────┼──────┼────┼────┬─────┬────────────────┤
│ 制冷剂辨别仪 │ 台 │ │ │公司性质│ │ 邮 编 │ │
├────────┼──┼────┼──────┼────┼────┼─────┼─────────┬──┬───┤
│ 歧管压力计 │ 台 │ │ │职工人数│ 人│其中管理人│ 人│技术│ 人│
│ │ │ │ │ │ │ 员 │ │人员│ │
├────────┼──┼────┼──────┼────┼────┼─────┼─────────┴──┴───┤
│ 检漏仪 │ 台 │ │ │维修站面│ ㎡ │维修建筑面│ ㎡ │
│ │ │ │ │ 积 │ │ 积 │ │
├────────┼──┼────┼──────┼────┼────┼─────┼────────────────┤
│ 其 它 │ │ │ │法人代表│ │ 电 话 │ │
│ ├──┼────┼──────┼────┼────┼─────┼────────────────┤
│ │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
│ ├──┼────┼──────┼────┼────┼─────┼────────────────┤
│ │ │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
│ ├──┼────┼──────┼────┴────┴─────┴────────────────┤
│ │ │ │ │目前是否对空调车的制冷剂(CFC-12)进行回收:是□ 否 □ │
│ │ │ │ │ │
└────────┴──┴────┴──────┴────────────────────────────────┘
附件三:
企业承诺书(汽车维修站)
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外经办”)选择, (受益企业)愿意参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批准的“中国制冷维修行业CFC整体淘汰计划”项目,自觉、认真地从事CFC-12的回收和再利用工作。为更好地开展回收和再利用工作,外经办特向本企业提供相关设备如下:
┌───────────────┬─────────────────┬──────┐
│ 设 备 名 称 │ 生 产 厂 家 │ 数量(台) │
├───────────────┼─────────────────┼──────┤
│ 制冷剂回收再利用设备 │ 待招标后确定 │ 1 │
└───────────────┴─────────────────┴──────┘
以上设备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受益企业只有使用权。企业收到上述设备之日起5年后,经外经办确认,受益企业若已经认真完成本承诺书所述各项义务,以上设备的产权转归企业所有。
_____________(受益企业)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爱护外经办提供的上述设备,保证设备资产完整,并派专人进行设备管理和维护。上述设备只能用于本单位从事CFC-12的回收和再利用工作,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给任何第三方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2、负责承担设备运行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等过程中发生有关费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尽快维修,并对故障情况、处理过程和方法做出记录。故障处理完毕后15日内应将记录提交所在省/直辖市(或所属汽车生产企业)的培训(管理)中心,并由培训(管理)中心转报外经办项目工作组。
3、积极利用设备进行CFC-12的回收和再利用工作,保护环境。
4、认真做好CFC-12回收和再利用工作记录,并按季度报送相关回收和再利用数据,具体的报送要求按照“中国制冷维修行业CFC整体淘汰计划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报送要求执行。
5、接受并积极配合外经办或相关管理机构组织所聘请的专家、监察人员、审计机构/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的各种检查和审计。
6、如果违反本承诺第1条,导致设备受到毁损或灭失,或者擅自把设备转让、出租、出借给任何第三方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处置,本企业愿意向外经办支付相当于设备总价值150%的价款作为经济补偿。
7、如果违反承诺第2条或第3条,无故不利用设备进行CFC-12回收和再利用工作;或者违反承诺第4条,不按期报送回收和再利用数据,经外经办提醒催告后3个月内仍不能履行承诺,外经办有权收回提供的全部设备,且本企业愿意向外经办支付相当于设备总价值50%的价款作为经济补偿。
8、如果违反本承诺第5条,拒绝向外经办或相关管理机构组织所聘请的专家、监察人员、审计机构/部门提供资料或配合;或者向前述人员或机构/部门提供任何虚假、不完整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本企业愿意向外经办退还全部设备,并支付相当于设备总价值50%的价款作为经济补偿。
9、本企业将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与外经办共同解决因本项目(或本承诺书)产生的任何异议。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外经办和本企业各持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