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CFC-11淘汰工作联合公告

颁布机构: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6/12/31 颁布日期: 2006/12/11
颁布机构: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6/12/31
颁布日期: 2006/12/11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告 (2006年第2号)   为保护大气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根据中国政府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烟草行业CFC-11整体淘汰协议》,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实现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淘汰,特此公告如下:   自2006年12月31日起,烟草行业任何企业不得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作为烟丝膨胀剂。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烟草行业切实做好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淘汰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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