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CFC-11淘汰工作联合公告
颁布机构: |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12/31 |
颁布日期: |
2006/12/11 |
颁布机构: |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12/31 |
颁布日期: |
2006/12/11 |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告
(2006年第2号)
为保护大气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根据中国政府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烟草行业CFC-11整体淘汰协议》,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实现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淘汰,特此公告如下:
自2006年12月31日起,烟草行业任何企业不得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作为烟丝膨胀剂。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烟草行业切实做好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淘汰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