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CFC-11淘汰工作联合公告
        
        
          
            
              
                | 颁布机构: |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6/12/31 | 颁布日期: | 2006/12/11 | 
            
          
         
        
          
            
              
                | 颁布机构: |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6/12/31 | 
              
              	| 颁布日期: | 2006/12/11 |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告
(2006年第2号)
  为保护大气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根据中国政府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烟草行业CFC-11整体淘汰协议》,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实现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淘汰,特此公告如下:
  自2006年12月31日起,烟草行业任何企业不得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作为烟丝膨胀剂。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烟草行业切实做好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淘汰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