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7/04/10 颁布日期: 1997/04/10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7/04/10
颁布日期: 1997/04/10
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1997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促进本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和重大关键技术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重点对象是: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急需填补的空白项目的人员;为行政管理部门所需,适宜担任顾问或从事咨询工作的人员;在紧缺专业领域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   第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我驻外办事机构、海外华人社团等机构、组织,或通过各种工作领域和业务渠道,加强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信息。   第四条 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为本市建设服务的方式包括:   (一)聘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担任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职务;   (二)聘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邀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   (四)邀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五)聘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海外的本市企业、机构工作;   (六)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海外将他们学到的知识、掌握的技术、取得的专利、积累的经验和研究的成果等为上海服务;   (七)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对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和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应当注重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并列出专项经费保证其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当留出部分资金用于再引进。   第六条 高科技园区应当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高科技企业提供有关创办企业、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报酬,可根据其在本市所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参照其在国外的工资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并随本人职务和工作情况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结合报酬情况与本人协商解决。可以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按住房货币化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   第九条 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医疗服务、再次出入境和购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优惠条件和便利。   第十条 设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重点资助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专项资金通过财政拨款和其他渠道筹集,具体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   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高科技项目,可根据需要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由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组织对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信息综合与分析、资格认定和引进后的效益评估等,承担有关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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