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机场地区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06/10/01 颁布日期: 2006/09/19
颁布机构: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06/10/01
颁布日期: 2006/09/19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机场地区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容环〔2006〕137号) 上海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长宁区市容管理局、闵行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南汇区环境卫生管理署:   为加强本市机场地区城市容貌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机场地区的市容面貌和环境水平,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下发《关于加强本市机场地区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本市机场地区城市容貌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加强本市机场地区城市容貌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本市机场地区城市容貌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机场地区的市容面貌和环境水平,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机场地区城市容貌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机场地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环卫配套设施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纳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职责范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通过一定的方式加强管理。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在机场集团空港地区办专设景观管理部门,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派驻专人,具体承办机场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环卫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及日常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机场地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4、对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协调与沟通的事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景观管理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   5、本通知所称机场地区范围,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地区和虹桥机场地区,其具体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   6、本意见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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