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0/04/19 |
颁布日期: |
2010/04/1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0/04/19 |
颁布日期: |
2010/04/19 |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确保世博会顺利进行,实现“健康世博”、“平安世博”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放射源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深刻认识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动态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放射源的数量、种类、活度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对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意识,全面提高其管理水平和防护能力,做到管理无疏漏、操作无失误。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整改,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责任,对放射源使用和贮存场所定期开展检查。放射源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存入、领取、归还登记等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放射源贮存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坚决遏制放射源引发的各类放射事故的发生,确保万无一失。要制订和完善突发放射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放射卫生事件,应立即启动预案,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卫生及相关管理部门。
四、近期组织全面检查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查。按照《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安全自查项目表》的内容(附件)认真组织自查,于4月26日前填写《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安全自查项目表》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报市卫生局。
(二)各区县卫生局于4月27日开始组织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使用(贮存)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医用放射源的安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区县有关工作的指导。请各区县卫生局于5月6日前将检查情况(含电子版)报市卫生局。
五、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区属卫生机构放射源使用(贮存)单位。
联系人:卫生监督处:吴晓霞;联系电话:22121606;传真:22121611;电子邮箱:wuxiaoxia@smhb.gov.cn。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安全自查项目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安全自查项目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放射源基本情况
(一) 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
核素名称 活度(Bq) 活度测量日期 生产厂家 所在部门
(二) 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
核素名称 用途 物理状态 最大等效年操作量(Bq)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Bq) 所在部门
二、放射源安全自查情况
(一)放射源管理部门、制度及执行
1、是否设有或指定放射源安全管理部门: 有 无
2、是否有专人负责放射源安全管理: 有 无
3、是否有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有 无
4、是否有放射源定期检查记录: 有 无
5、是否有放射源领用登记制度: 有 无 不适用
6、是否有放射源领用登记记录: 有 无 不适用
7、放射源是否账物相符: 是 否
(二)放射源贮存
1、是否有专门贮存场所: 是 否
2、防盗措施有: 双人双锁 视频监控 其他
防盗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3、防泄漏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4、放射性源容器表面是否有电离辐射标志: 有 无
5、放射源贮存场所是否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有 无
(三)放射性废物存放及处理
1、是否有专门贮存场所: 是 否
2、放射性废物是否按规定处理: 是 否
3、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是否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有 无
三、存在主要问题或隐患
四、整改措施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