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8/01 颁布日期: 2009/06/26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8/01
颁布日期: 2009/06/2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沪府发〔2009〕30号)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市政府决定,对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污染车辆,扩大限制通行的范围,具体如下:   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污染车辆在本市中环路以内(含中环路快速路、地面道路及辅道)的快速道路和地面道路,以及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沪闵高架路、逸仙高架路全线道路上行驶(在本市逗留7日以内的外省市过境车辆除外)。浦东新区可根据中环路浦东段建设的进度,分阶段执行。   上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沪府发〔2005〕40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