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9/06/29 |
颁布日期: |
2009/06/2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9/06/29 |
颁布日期: |
2009/06/29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规土资法【2009】650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
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
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二、土地核验的管理主体
土地核验按照“谁出让(审批)、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其土地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实施。
三、土地核验的内容
土地核验检查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是否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一)建设主体;
(二)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用地情况;
(三)出让金(含补缴)、划拨价款、违约金等价款支付情况;
(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五)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工业类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
(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四、土地核验的程序
(一)申请
申报土地核验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出让/划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各1份);
申报表可在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下载。申报表应对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填写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载明的事项以及无事实情况的栏目填写“无”。
2、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法人证明材料具体为:(1)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复印专用章);(2)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登记证明;(3)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4)境外企业、组织提交的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的,另提供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5)香港和澳门的企业、组织,另提交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1份);
6、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1份,核原件)。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报送与真实情况一致的材料,如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建设单位明确的指导意见。
(三)办理
市或区县土地执法机构收到“一门式”服务窗口移送的土地核验案件后,可以从管理档案中调阅以下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2、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缴纳证明材料;
3、合同违约金缴纳证明材料;
4、交地确认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土地执法机构应当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勘验记录;找申请人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
(四)办理时限
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核验并作出书面检查结论。
(五)核验合格的证明
经核验通过的,向申报人发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
属于分期验收的,发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分期项目的最后一期核验应当对整个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复核,并核发最后一期《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
(六)核验不合格的处理
经核验未通过的,向申报人发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土地核验。
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另行立案予以行政处罚。
五、执法文书和信息化管理
土地核验使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编制的格式化执法文书(见附件),并纳入土地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统一管理。
六、档案
土地核验的工作档案是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行监督管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执法机构应当在结案后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移送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七、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土地核验职责。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土地核验情况按月上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土地核验工作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抽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可以采取暂缓办理、撤销土地核验结论或重新核验等措施。
八、参照执行
国有土地租赁和集体建设用地情况的核验,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土地核验执法文书(样本)
附件
土地核验执法文书(样本)
目 录
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出让)
2、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划拨)
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审查表(出让)
4、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审查表(划拨)
5、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整改通知书
6、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
7、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
样式1
申报日期: 受理编号: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出让)
申报人名称
(受让方) 合同
编号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让地块 约定竣工
日期
土地面积 M2 建筑
面积 M2 土地用途
用地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价款缴付 出让金 万元
补缴出让金 万元 原因
已缴违约金 万元 原因
建设情况 容积率 绿地率 % 建筑系数 %
以下内容经营类用地申报人填写:
住宅面积 M2 办公面积 M2 商业(娱乐)面积 M2
保障性住房套数 套 保障性住房面积 M2
以下内容工业类用地申报人填写:
单位用地投资强度 元/公顷
工业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 万元
出让合同载明
的其他条款
备 注
送 审 材 料 一 览 表
序号 材 料 名 称 应送份数 实送份数 备 注
1 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材料 一份 复印件
2 联系人的身份证 一份 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 一份 复印件
4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一份 原 件
5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 一份 复印件
6 其
它
7
8
注意事项(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下列内容):
一、土地核验的申报条件
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申报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申报土地核验。
二、填表说明
申请表应对照出让合同载明的事项,填写实际履行的情况。出让合同未载明的事项以及无事实情况的栏目填写“无”。
三、随申请表请按下列要求送审相关材料:
1、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法人证明材料具体为:(1)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2)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3)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4)境外企业、组织,提交的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的,提供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5)香港和澳门的企业、组织,提交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2、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1份);
5、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有关事项可在“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网站查询并下载格式文本,网址:www.shgtj.gov.cn。下载表格请以双面打印的方式将本表打印在一张纸上。
申报人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报土地核验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申报人盖章:
样式2
申报日期: 受理编号: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划拨)
申报人名称
(用地单位) 划拨文件
编号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划拨地块 约定竣工
日期
土地面积 M2 建筑
面积 M2 土地用途
用地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价款缴付 划拨价款金额 万元
建设情况 容积率 绿地率 % 建筑系数 %
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要求
备 注
送 审 材 料 一 览 表
序号 材 料 名 称 应送份数 实送份数 备 注
1 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材料 一份 复印件
2 联系人的身份证 一份 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 一份 复印件
4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一份 原 件
5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 一份 复印件
6 其
它
7
8
注意事项(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下列内容):
一、土地核验的申报条件
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申报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划拨决定书申报土地核验。
二、填表说明
申请表应对照划拨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填写实际履行的情况。划拨决定书未载明的事项以及无事实情况的栏目填写“无”。
三、随申请表请按下列要求送审相关材料:
1、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法人证明材料具体为:(1)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2)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3)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4)境外企业、组织,提交的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的,提供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5)香港和澳门的企业、组织,提交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2、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1份);
5、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有关事项可到“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网站查询并下载格式文本,网址:www.shgtj.gov.cn。下载表格请以双面打印的方式将本表打印在一张纸上。
申报人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报土地核验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申报人盖章:
样式3
受理编号: 合同编号: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审查表(出让)
类别 核验项目 合同要求 申报情况 核验结果 核验结论
用地情况 合同主体 □通过 □未通过
用地范围 □通过 □未通过
用地面积(M2) □通过 □未通过
土地用途 □通过 □未通过
交地时间 □通过 □未通过
开工时间 □通过 □未通过
竣工时间 □通过 □未通过
价款交纳情况 缴纳出让金(万元) □通过 □未通过
补缴出让金(万元) □通过 □未通过
缴付违约金(万元) □通过 □未通过
建设情况 容积率 □通过 □未通过
绿地率(%) □通过 □未通过
建筑系数(%) □通过 □未通过
项目特定要求 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比例(%) □通过 □未通过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通过 □未通过
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 □通过 □未通过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万元) □通过 □未通过
单位用地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通过 □未通过
出让合同载明的其他条款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检查
核验
意见 □该建设用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条件。
主要原因:
整改要求:
整改完成情况:
□该建设用地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条件。
检查核验责任人:
检查日期:
部门
审核
意见
部门负责人:
审核日期: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局领导:
审批日期:
样式4
受理编号: 划拨文件编号: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审查表(划拨)
类别 核验项目 划拨文件要求 申报情况 核验结果 核验结论
用地情况 用地单位 □通过 □未通过
用地范围 □通过 □未通过
用地面积(M2) □通过 □未通过
土地用途 □通过 □未通过
交地时间 □通过 □未通过
开工时间 □通过 □未通过
竣工时间 □通过 □未通过
价款交纳 划拨价款金额(万元) □通过 □未通过
建设情况 容积率 □通过 □未通过
绿地率(%) □通过 □未通过
建筑系数(%) □通过 □未通过
项目特定要求 划拨决定书载明
的其他要求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检查
核验
意见 □该建设用地不符合划拨文件批准的建设条件。
主要原因:
整改要求:
整改完成情况:
□该建设用地符合划拨文件批准的建设条件。
检查核验责任人:
检查日期:
部门
审核
意见
部门负责人:
审核日期: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局领导:
审批日期:
样式5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整改通知书
编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受理编号: ),经对照《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 ),对贵单位履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依法用地情况进行了核验,以下项目(见附表)不符合要求,请及时整改后再作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 年 月 日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项目列表(出让)
序号 核验项目 合同要求 申报情况 核验结论 整改要求
1 合同主体 □通过 □未通过
2 用地范围 □通过 □未通过
3 用地面积(M2) □通过 □未通过
4 土地用途 □通过 □未通过
5 开工时间 □通过 □未通过
6 竣工时间 □通过 □未通过
7 缴纳出让金(万元) □通过 □未通过
8 缴付违约金(万元) □通过 □未通过
9 容积率 □通过 □未通过
10 绿地率(%) □通过 □未通过
11 建筑系数(%) □通过 □未通过
12 单位用地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通过 □未通过
13 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比例(%) □通过 □未通过
14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通过 □未通过
15 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 □通过 □未通过
16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万元) □通过 □未通过
17 出让合同载明的其他条款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项目列表(划拨)
序号 核验项目 划拨文件要求 申报情况 核验结论 整改要求
1 用地单位 □通过 □未通过
2 用地范围 □通过 □未通过
3 用地面积(M2) □通过 □未通过
4 土地用途 □通过 □未通过
5 开工时间 □通过 □未通过
6 竣工时间 □通过 □未通过
7 缴纳划拨价款(万元) □通过 □未通过
8 容积率 □通过 □未通过
9 绿地率(%) □通过 □未通过
10 建筑系数(%) □通过 □未通过
11 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通过 □未通过
样式6
上 海 市
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核验合格证明
编号: 号
经对 (申报单位名称) 按照《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 ),进行用地和建设情况的核验,申报的建设项目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批准的用地和建设条件。
特此证明
发证机关:
日 期:
用地单位
土地位置
房地产权证号 宗地号
土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取得方式
记注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项目土地核验合格的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证的建设用地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用地单位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合格证明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整宗核验的项目。
样式7
上 海 市
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
编号: 号
经对 (申报单位名称) 按照《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 ),进行用地和建设情况的核验,申报的建设项目属于该宗地的第
期用地,与 (编号: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一致,并符合有关用地和建设条件。
特此证明
发证机关:
日 期:
用地单位
土地位置
房地产权证号 宗地号
土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取得方式
记注 本证为该宗国有建设用地第 期核验合格证明,本期验收 平方米土地面积,已验收
平方米土地面积。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项目土地核验合格的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证的建设用地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用地单位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合格证明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分期核验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