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6/22 颁布日期: 2010/06/22
颁布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6/22
颁布日期: 2010/06/22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0〕130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为切实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三[2009]124号)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指导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考评办法适用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证书发放和公告。   第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机构的指导,对全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推荐,由企业自主申请,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进行考评,考评通过的,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由企业自主申请和自主考评或聘请具备乙级资质及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自评,经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自评结果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进行资料审查,审查通过的,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每季度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及时将颁证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行政许可;   (二)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爆炸、泄漏事故;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自评;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并已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   (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考核评级标准如下:   一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   二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70分(含)以上90分以下;   三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   以上级别企业每一个A级要素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A级要素得分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八条 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   申请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标准的要求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企业成立由主要责任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小组进行自评,并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考评。   企业自评等级达到二级的,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书面提出考评申请;企业自评等级达到三级的,将自评结果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成立自评小组后,也可聘请具备乙级资质及以上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考评后出具报告。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自评报告的,应由安全评价机构在自评报告上加盖公章。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进行安全评价时经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自评报告视为有效。   (三)企业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1.《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申请表》(附件2);   2.《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审核(推荐)表》(附件3);   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4);   4.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生产工艺或服务主要过程的流程图或示意图);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件(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实施以后);   6.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相关行政许可证书(复印件);   7.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8.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证明;   9、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10.地理位置图及厂区平面示意图;   11.主要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清单;   12.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13.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14.一年来安全投入清单;   15.重大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清单;   (四)考评、颁证、公告。   考评机构自收到企业的考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是否通过资料审核进行书面回复和确定考评时间,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企业及企业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完成对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考评报告并颁证、公告。   考评机构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九条 对申请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的考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质。   第十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负责对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发放证书。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证书后,应每年至少一次进行自评,并向考评机构提交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 考评机构每年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三年中必须有一次现场抽查。考评发证机构在抽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标准并达不到相应等级企业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将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达标企业在申请、考评时存在欺瞒、造假弄虚作假或其他欺骗手段,达标后发生重大事件(如发生死亡事故、重大爆炸、重大泄漏事故)、每年未进行自查、不接受抽查的,考评发证机构将公告并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向考评发证机构交回证书,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申请。   第十五条 考评机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确保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考评工作的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可按本办法向考评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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