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3/08/18 |
颁布日期: |
1993/08/1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3/08/18 |
颁布日期: |
1993/08/18 |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土发[1993]131号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县土地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发〔1992〕6号文件的精神和沪土发〔1992〕149号的规定,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特制订上海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请各县(区)、乡、镇认真执行。
附件:
上海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上海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为核心,合理配置非农用地为重点,编制工作是为了正确处理吃饭与建设的关系,加强土地管理的配套措施,是稳定农业的前提,是保障经济建设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因此,乡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必须符合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下发的沪土发(1992)13号-《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特制订上海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验收规程,望各县(区)、乡、镇参照执行。
一、组织形式
各县(区)成立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小组,建议由县(区)土地局、建设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二、验收程序
1、被验收的单位必须按《规程》的要求,对已完成的成果资料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检、互检。在确认合格的基础上,向县(区)验收小组提交验收申请书。
2、县(区)验收小组在收到验收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验收。
3、市土地局按照验收暂行规定对各县(区)的乡级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抽查,抽查率为10%-20%。
三、验收内容
第一类:图纸
1、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的编制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2、图幅尺寸、比例按《规程》要求确定。
3、颜色适当、整体色彩和谐。
4、线条清晰、坚挺、字体美观。
5、排版合理。
第二类:表格
土地利用现状平衡表、土地利用规划平衡表、基本农田保护区平衡表的数据必须纵、横平衡。
第三类:报告和说明
《规划报告》和《规划说明》的观点要正确,条理清楚、规划措施符合实际情况,可行性强。
第四类:数据
1、收集和运用的各类技术、统计资料的数据是否恰当。
2、各类用地指标是否与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解数相一致。
四、验收结果
1、验收结果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2、凡不符合"验收内容"的单位,作"不合格"处理。
验收小组应提出修改意见,待被验收单位修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3、凡经县(区)验收小组确认符合"验收内容"的单位,经市土地局抽查合格后,由县(区)验收小组核发《验收合格书》。
4、县(区)验收小组应及时将验收结果和资料报市土地局备案。
5、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应将资料整理归档,并根据国家土地局〔1993〕国土[规]字第4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