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93/08/18 颁布日期: 1993/08/18
颁布机构: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93/08/18
颁布日期: 1993/08/18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土发[1993]131号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县土地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发〔1992〕6号文件的精神和沪土发〔1992〕149号的规定,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特制订上海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请各县(区)、乡、镇认真执行。   附件: 上海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上海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为核心,合理配置非农用地为重点,编制工作是为了正确处理吃饭与建设的关系,加强土地管理的配套措施,是稳定农业的前提,是保障经济建设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因此,乡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必须符合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下发的沪土发(1992)13号-《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特制订上海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验收规程,望各县(区)、乡、镇参照执行。   一、组织形式   各县(区)成立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验收小组,建议由县(区)土地局、建设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二、验收程序   1、被验收的单位必须按《规程》的要求,对已完成的成果资料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检、互检。在确认合格的基础上,向县(区)验收小组提交验收申请书。   2、县(区)验收小组在收到验收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验收。   3、市土地局按照验收暂行规定对各县(区)的乡级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抽查,抽查率为10%-20%。   三、验收内容   第一类:图纸   1、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的编制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2、图幅尺寸、比例按《规程》要求确定。   3、颜色适当、整体色彩和谐。   4、线条清晰、坚挺、字体美观。   5、排版合理。   第二类:表格   土地利用现状平衡表、土地利用规划平衡表、基本农田保护区平衡表的数据必须纵、横平衡。   第三类:报告和说明   《规划报告》和《规划说明》的观点要正确,条理清楚、规划措施符合实际情况,可行性强。   第四类:数据   1、收集和运用的各类技术、统计资料的数据是否恰当。   2、各类用地指标是否与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解数相一致。   四、验收结果   1、验收结果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2、凡不符合"验收内容"的单位,作"不合格"处理。   验收小组应提出修改意见,待被验收单位修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3、凡经县(区)验收小组确认符合"验收内容"的单位,经市土地局抽查合格后,由县(区)验收小组核发《验收合格书》。   4、县(区)验收小组应及时将验收结果和资料报市土地局备案。   5、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应将资料整理归档,并根据国家土地局〔1993〕国土[规]字第4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报批工作。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