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3/04/10 颁布日期: 2003/04/10
颁布机构: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3/04/10
颁布日期: 2003/04/10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上海 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度和防范车辆伤害事故的能力,特提出统一规范城市  快速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意见如下:   一、凡在城市快速路进行日常设施养护、保洁等维修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城市高架道路养护技术规程》[沪市政科(2003)49号]、《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并按规定设置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六个区域组成的安全保护区(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警告区应设置有显示前方正在进行作业的规范化标准牌,其长度应不少于100M。作业区(工作区)两侧应设置“塑料防撞隔离墩”等安全防护与隔离措施。   二、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做到“四个统一”:   (一)车辆标识统一:养护作业的车辆标识,要能反映出市政养护特点并包合作业单位简称的标识。   (二)车辆颜色统一:养护作业车辆的车身要统一漆划桔黄色。   (三)警示标志统一:养护作业车辆车厢上方或后方位置,统一悬挂黄色双向(或单向)箭头高亮度闪烁警示牌,警示效果清晰醒目。   (四)人员着装统一: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桔红色带有反光标志功能的工作装(套装),头戴安全帽。   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背心。   三、几实施城市快速路清扫、洒水、登高等流动作业,应避开交通高峰(牵引作业除外),车辆开启双跳灯,警示灯或导向箭指灯牌,车辆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Km/h。   城市快速路养护作业在遇到异常气候时(雾天、冰雪、台风、暴雨)应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作业安全。   市政工程管理处、公路管理处要加强对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监管,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立即整改,并根据《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城信度评定办法》计入“诚信档案”。对屡次违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取消其从事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作业的资格。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20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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