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2001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
生效日期: |
2001/01/21 |
颁布日期: |
2001/01/2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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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01/01/21 |
颁布日期: |
2001/01/21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
合同》(2001版)的通知
(沪工商合[2001]第106号)
市工商局各分局,各区、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建设局),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筹),各装饰企业:
1999年3月1日,市工商局、市建委发出《关于推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文本的通知》(沪工商合[1999]109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文本,该文本使用至今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装饰市场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该文本的作用,我们针对实际使用中遇到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现更名为《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2001版),自2001年3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
二、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在2001年2月28日前仍可使用已购买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三、《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2001版)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建委负责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销售。
附件: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文本(2001版)(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