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燃气热水器设置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4/04 颁布日期: 2001/04/04
颁布机构: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4/04
颁布日期: 2001/04/04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燃气热水器设置的通知 (沪住规[2001]116号 2001年4月4日) 各住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1999),上海市标准《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8),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有利于美化小区的环境,使新建住宅整齐、清洁、美观,现对新建住宅燃气热水器以及排气管的设置提出如下要求:   1、新建住宅套内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严禁设置燃气热水器。   2、凡新建住宅,必须统一设计燃气热水器的废气排至室外的专用废气排放管道,其设置应与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协调。   3、新建住宅燃气热水器的废气排放管应单独设置,凡与排油烟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的,必须立即整改。   4、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应对所有已建、在建、待建的住宅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燃气热水器以及排气管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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