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饮食饮水卫生管理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2/06/14 |
颁布日期: |
2002/06/1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2/06/14 |
颁布日期: |
2002/06/14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
工地饮食饮水卫生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2002]第0393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贯彻落实市食品卫生联席会议暨卫生防病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饮食饮水卫生,保障建筑职工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建设工地饮食饮水卫生,统一认识,明确责任,进一步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建设工地饮食饮水卫生。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地要切实加强饮食饮水日常管理。
(一)工地食堂须经卫生防疫部门许可。食堂内要保持干净整洁,须配备生熟隔离存放的冰箱,熟食间要密闭防蝇。
(二)食堂工作人员须持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严禁无证上岗。
(三)每年4至10月,食堂供应的熟菜应分别留样24小时,同时做好留样记录。
(四)无食堂工地,应指定有卫生合格证的餐饮点提供食物,严禁职工向无证摊贩购买食物。严禁职工在工地、宿舍内自行烧煮食物。
(五)工地应有充足的茶水供应,并有保障茶具卫生的措施。饮水盛具应加盖上锁,专人每天清洗,保持饮水卫生。严禁职工饮用生水。
(六)饮食及炊事器具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毒。严禁使用再生塑料桶盆。
三、接到本通知后,各单位应对所属建设工地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各级安监站要依法处理。
四、建设工地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恶性传染病疫的,应立即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同时,应立即向工程受监安监站和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延期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