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开展灭荒复耕工作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96/04/19 颁布日期: 1996/04/19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96/04/19
颁布日期: 1996/04/1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灭荒复耕工作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沪府[199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家土地局的部署,去年4月以来,全市开展了非农建设用地清理检查工作。总的看来本市非农建设用地情况是好的,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闲置和耕地撂荒现象,为巩固非农建设用地清查成果,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关区、县和部门应利用当前春耕生产的大好时机,调动一切力量,大力开展消灭荒地、恢复耕种(以下简称灭荒复耕)工作,切实保护耕地。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灭荒复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灭荒复耕工作,是当前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的一项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处理好"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关系,提高对灭荒复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灭荒复耕工作作为稳定农业的一项紧迫任务切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任务重的区、县要成立灭荒复耕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并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要根据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缘由,提出切实可行的灭荒复耕措施。各有关区、县要对辖区内所有闲置土地进行专项登记,根据“谁用地、谁复耕,谁复耕、谁受益”的原则,对今年秋季前不能开工建设的撂荒耕地,要将复耕责任逐块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   凡今年五月中旬以前能完成复耕的荒地,要尽快组织专门队伍,落实机具、种子,搞好复耕及复耕后的管理工作。复耕、复种要因地制宜,保证耕种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灭荒复耕工作的检查指导,狠抓督促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现在起到今年五月中旬以前,各有关区、县要将闲置土地处理和闲置耕地复耕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市房地局、市农委。   三、加大力度,依法调整利用闲置土地。   各有关区、县政府要依法抓好闲置土地的调整利用,重点是复耕、复种,制止耕地撂荒现象。土地闲置超过一年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确实不能复耕、复种的闲置土地,要抓紧消化利用。凡能利用闲置土地的新建项目,不得批准新增用地;凡有荒地没有复耕、闲置土地没有调整利用的单位,暂停审批新增用地。市政府将根据有关区、县土地闲置的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相应核减或停止下达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四、结合灭荒复耕,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治。   目前,全市350万亩农田(包括20万亩常年蔬菜地)保护区已在4区6县基本划定。有关区、县政府要抓紧做好保护区的竖牌和其他各项工作,搞好路旁、河道旁、沟旁、宅旁及单位门前房后等零星土地的整治,凡能利用的土地都要进行复耕或植树,提高土地利用率,美化农村环境。   灭荒复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有关区、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紧急动员,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务求在五月中旬前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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