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2/07/09 颁布日期: 2002/07/09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2/07/09
颁布日期: 2002/07/09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 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2002]460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抗震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抗震管理工作,并应健全抗震管理机构,配备抗震管理人员。   二、建设工程应按现行规范、标准确定设计地震动参数。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确定建设场地的地震动参数。   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   (一)新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包括抗震设计内容,由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征求抗震管理部门意见。   (二)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抗震鉴定单位编制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须由抗震管理部门备案后,作为改、扩建与加固设计依据。   (三)改、扩建与加固设计应进行抗震设计审查,不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   (四)超限高层建筑应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纳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征求抗震管理部门意见范围,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审查时限可放宽为40个工作日。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鉴定单位名单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鉴定单位名单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上海冶金设计研究院(含上海冶金工业建筑检测站)   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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