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罚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5/07/18 |
颁布日期: |
1995/07/1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5/07/18 |
颁布日期: |
1995/07/18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罚办法》的通知
(沪劳法[1995]6号)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对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行政执法中,特别是劳动监察,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罚要慎重。
二、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情节比较轻微的,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可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严肃依法处罚。
四、劳动部《办法》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执行。
在贯彻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局法规处联系。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