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罚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5/07/18 颁布日期: 1995/07/18
颁布机构: 上海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5/07/18
颁布日期: 1995/07/18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罚办法》的通知 (沪劳法[1995]6号)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对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行政执法中,特别是劳动监察,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罚要慎重。   二、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情节比较轻微的,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可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严肃依法处罚。   四、劳动部《办法》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执行。   在贯彻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局法规处联系。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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