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9/25 |
颁布日期: |
2010/09/2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9/25 |
颁布日期: |
2010/09/25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沪安委办〔2010〕31号)
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2008年,本市制定了《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安委会办公室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从组织体系、责任体系、规章制度、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方面夯实安全生产的工作基础,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平稳受控状态。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不断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预防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适用范围
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事故指标考核
市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生产安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情况。
(二)组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三)基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设施“三同时”、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资金投入、危化品管理、危险作业管理、承发包安全管理等工作履职情况。
(四)现场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班组管理、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环境状况等工作履职情况。
(五)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危害监护、职业健康制度、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检测等工作履职情况。
(六)落实政府监管工作
本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情况。
(七)加分项
当年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按市安委办上年度履职考核建议,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干部给予专项安全奖励的,在安全管理创新、标准制定、经验推广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本年度考核给予加分。
(八)否决项
被考核单位年度考核指标超标的,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当年受到市级以上层面通报批评的,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不按要求落实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制定整改计划、不落实整治措施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或存在其他严重负面性情况的,均直接考核为三等。
四、考核成绩评定和程序
(一)考核标准
1.考核总分为100分,年底履职考核成绩占总分的60%,平时检查、抽查成绩占总分的40%。总分达到85分的为一等,70分至84分为二等,69分以下为三等。其中,考核为一等,且全年无死亡事故的单位,评为“年度履职考核成绩突出单位”。
2.年底考核成绩中,事故占15分,零事故单位得15分;实际死亡人数与考核指标相比x值:0<x≤30%的得12分,30%<x<100%的得9分,x=100%平指标数的得5分。
(二)考核方式及安排
中央在沪各行业(系统)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考核;市国资委系统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国资委组织考核;市直接监察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视情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原则以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对象,通过二级单位或子公司台帐检查、现场抽查,以及座谈询问和书面考核等形式,反映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一岗双责”履职情况。
市安委办在考核情况汇总后,将履职考核书面意见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年度履职考核成绩突出单位”予以表彰。对于考核为一等的单位,建议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予以表彰及奖励。
本办法由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检查表
附件:
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检查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项 序号 具体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分
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年度指标数 实际发生数
一
事故控制情况 1 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零死亡
□未超标
□超标
2 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情况 -- □未发生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
被考核单位考核指标:共计15分。得分标准参见考核办法。
小计:分值 15分
二
组织保障 1 组织
领导 安全生产与本单位经济发展必须同时计划、部署、检查、考核、总结。 2 无同时计划、部署、检查、考核、总结扣2分。
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按规定成立安委会,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明确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足额配备管理人员。 2 未按规定成立安委会、未定期召开会议、无会议记录,主要负责人未带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未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扣2 分。
2
责任制
落实 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强化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 2 未按“一岗双责”要求建立责任制 、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 2 分。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1 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扣 1 分。
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在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1 发现一份非法协议扣 1 分。
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缴纳保险费。 1 未按规定办理的,发现一例扣1分。
小计:分值9分
三
基础管理
1 建章
立制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制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评价制度;承发包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3 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没有原始、完整的各类安全生产台帐的扣3分。
2 教育
培训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及市总工会开展的专项教育活动。 1 无活动方案和书面总结的扣1分。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职工(包括农民工)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2 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通过考核的,扣2分。
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2 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无档案的,未经三级教育及考核不合格上岗的扣2分。
3 安全设施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规定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备项目单列进行“三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开展安全设施评价。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备案。 2 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取得许可、未实施备案、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在规定时间依法开展安全设施评价的扣2分。
4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评估完善,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和指挥权。 2 未按规定建立预警机制和编制应急预案、未开展演练、评估完善的、未赋予现场带班人员应急权限的扣2分。
按照国务院493令和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有关要求上报事故,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1 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扣1分。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认真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修订制度并要认真建立“四不放过”管理档案。 2 未按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处理的,未进行“四不放过”的,未建立事故档案的扣2分。
5 隐患排查治理 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健全安全检查记录。重大隐患要按要求进行备案。 2 无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扣2分。
建立隐患整改挂牌督办机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3 对隐患整改未进行督办,未按照“五到位”要求落实的扣2分。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1 未建立评价制度,未整改到位的扣1分
6 重大危险源管 理 按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基础管理档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检验和安全检查,落实运行监控措施,明确管理责任。 2 档案不全、无定期检查安全运行书面记录的扣2分。
7 资金
投入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措费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包括安全科技研发、安全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经费)。高危行业(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矿山开采、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2 未纳入财务预算的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扣2 分。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防用品。 1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标准的劳防用品的扣1分。
8 危化品管理 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执行许可规定。 1 违反相关规定的扣1 分;
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 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各扣1分。
9 危险作业管理 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动火、带电、登高、交叉作业、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由企业按规范审批,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 2 未按规定审批的、未按规定检查的、未按规定现场监护的扣2分。
10 承发包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并按规定组织协调检查。 2 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出租场所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发现“三合一”的、未按规定组织检查的扣2 分。
小计:分值32分
四现场管理
1 班组
管理 健全班长、安全员、从业人员安全岗位职责,制定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应落实安全操作相关措施。 4 无安全岗位职责、不熟悉岗位职责、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相关措施的扣4 分.
班组建立危险源辩识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从业人员熟知紧急情况下临时避险、停止作业措施。 4 无危险源辩识管理制度的,无日常检查与整改记录,发现隐患未整改和上报的,不熟悉安全措施的扣 4分;
2 人的
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正确穿戴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现场严禁“三违”和“三超”。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5 违反防护用品穿戴规定,未持特种证和有效证上岗的扣5分;发现“三违”、“三超”现象扣2分。
3 物的
状态 现场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准或行业标准,
作业现场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 8 设备设施不符安全要求,扣2分/项,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扣8分。
4 环境
状况 作业环境整洁,物品堆放整齐,定置管理规范,安全通道畅通 ,安全技防措施落实。 3 作业环境不整洁、物品堆放不整齐,定置管理不规范、通道不畅,无安全技防措施扣3分。
现场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 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告警示标志的,扣2分。
小计:分值26 分
五职业健康管理 1 职业危害监护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1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的扣1 分;
按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1 未组织体检的或未按要求体检的扣1分。
2 职业健康制度 存在职业危害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责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培训、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护用品管理、日常监测管理等制度。 2 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
3 职业危害申报 应当按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2 未组织进行申报的扣2分
4 职业危害检测 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日常检测并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检测结果;每年不少于一次监测,每三年不少于一次现状评价。 3 未进行日常或定期检测、监测、扣2分;未公布检测、监测结果的,扣1分。
小计:分值9分
六
落实政府监管工作 1 本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3 无实施计划或工作总结的扣1 分/次。
2 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并积极落实会议精神。 3 未请假缺席会议的扣1 分/次;未落实会议精神的扣2分/次。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3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的扣3分,其他信息未上报扣1分/项。
小计:分值9分
七加分项 1、当年受到市级层面通报表扬的加3分;受到国家总局及以上层面通报表扬的加5分。
2、按市安委办年度履职考核建议,对分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落实专项奖励的加3分。
3、对推进行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加分: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获得(媒体宣传报道,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科技奖、管理经验推广等)市级以上认可的单位奖励3 分/项,国家总局及以上层面认可的单位奖励加5分/项。单位年度奖励总分不超过10分。
合计加分:
八否决项 被考核单位事故超标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当年受到市级以上层面通报批评的,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不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大事故隐患无整治计划、不落实整治措施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职业危害事故的,或存在其他严重负面性情况的均直接考核为三等。
总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