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明确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8/09/09 颁布日期: 1998/09/09
颁布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1998/09/09
颁布日期: 1998/09/0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中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61号 1998年9月9日)   近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也可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对其他废渣的范围如何掌握的问题不够明确,希望市局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并考虑到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废渣的范围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干渣。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