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明确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8/09/09 |
颁布日期: |
1998/09/0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8/09/09 |
颁布日期: |
1998/09/09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中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61号 1998年9月9日)
近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也可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对其他废渣的范围如何掌握的问题不够明确,希望市局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并考虑到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废渣的范围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干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