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1/08/02 |
颁布日期: |
2001/08/0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1/08/02 |
颁布日期: |
2001/08/02 |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
(沪住工[2001]214号 2001年8月2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处、署、所),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
一、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水平,科学引导环境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推进生态及景观住区战略的实施,现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所称的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是指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环境绿化配套建设。
三、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的环境绿化配套建设,并供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在改造中参考使用。
四、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导则:
1.总体要求。新建住宅绿化建设应遵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舒适、安全、健康、平衡的生态型景观环境。
(1)力求自然活泼的风格,摒弃“大色块”布置手法,建造景观各异,丰富多彩的人工植物群落。
(2)地形设计科学合理,有利于保护天然水源,处理好地表排水,少设或不设地下管道,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的费用。
(3)植物布置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并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4)高层、中高层住宅的绿化设计应充分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
(5)运用我国传统园林的设计手法,充分利用建筑、树木、地形、水体、道路等条件,设置对景、障景、借景、框景等不同景点,促使景区内的植物空间幽雅舒适变化丰富。
2.配植要求。新建住宅绿化建设应坚持乔灌草结合,提高生态含量,美化居住环境的原则。
(1)落叶乔木与常绿乔木的比例为1∶1-2;乔木与灌木的比例为1∶3-6;草皮面积(乔灌木投影范围除外)不高于绿地总面积的30%。
(2)植物种类丰富多彩:
(i)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40种;
(ii)绿地面积在3000-1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60种;
(iii)绿地面积在10000-2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80种;
(iv)绿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100种。
(3)多布置色叶植物、花灌木、香源植物以及多年生花卉(详见附件一)。
(4)多布置有益身体健康的保健植物(详见附件二)。
(5)适当配植鸟嗜植物和蜜源植物,吸引动物和生物,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居住环境(详见附件三)。
(6)采用生物固氮的方式逐步取代直至取消化肥栽培的方式。即选择栽种能与自然界固氮微生物共生形成根瘤的植物,减少或消除对土地的污染(详见附件四)。
(7)根据植物特性和观赏作用合理配植植物群落,提高一次存活率,美化居住环境(详见附件五)。
3.实施要求。实施新建住宅绿化建设应遵从因地制宜,保护地形地貌,弘扬历史文化的原则。
(1)保护原有绿地及植物,特别是大规格的乔木。
(2)种植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土壤改良,覆土层深度不低于1.5米。
(3)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应透空透绿,与城市景观融为一体(推荐形式详见附件六)。
(4)完成种植后,应标设植物名牌,普及绿化知识,提高全民赏绿护绿水平。
(5)建设屋顶绿化,美化城市第六面,形成立体生态。
五、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