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物价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1/12/01 |
颁布日期: |
2001/12/0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物价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1/12/01 |
颁布日期: |
2001/12/04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
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1]087号 2001年12月4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泔脚垃圾收运处理试点暂定最高限价的函》(沪容环计[2001]038号)收悉。
为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系统,按照谁污染、谁处置的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可自行处置,也可委托处置。在目前餐厨垃圾处置市场化运作起步阶段,对委托收运、处置费暂实行最高限价,收运和处置企业可自行下浮。最高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委托收运的,收运费为每吨100元。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委托处置的,处置费为每吨115元。
三、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按公平原则,规范计量办法,按实计价。
四、上述收费期限暂定自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