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物价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1/12/01 颁布日期: 2001/12/04
颁布机构: 上海市物价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1/12/01
颁布日期: 2001/12/04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 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1]087号 2001年12月4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泔脚垃圾收运处理试点暂定最高限价的函》(沪容环计[2001]038号)收悉。   为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系统,按照谁污染、谁处置的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可自行处置,也可委托处置。在目前餐厨垃圾处置市场化运作起步阶段,对委托收运、处置费暂实行最高限价,收运和处置企业可自行下浮。最高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委托收运的,收运费为每吨100元。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委托处置的,处置费为每吨115元。   三、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按公平原则,规范计量办法,按实计价。   四、上述收费期限暂定自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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