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11/27 颁布日期: 2009/11/27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11/27
颁布日期: 2009/11/27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海安全〔2009〕6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的要求,制定《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强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要求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递交审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符合证明、符合证明年度签注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保持有效。   第六条 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并取得有效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应向主管机关备案。备案时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不适用船舶管理公司);   (三)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适用于国内船舶管理公司);   (四)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适用于国际船舶管理公司);   (五)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   (六)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替代);   (七)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适用于需强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但未向主管机关申请审核取证的航运公司);   (八)公司管理船舶清单(格式见附件二)。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主管机关报告公司上一年度安全管理管理情况(格式见附件三)。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应在15天内书面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见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发生变化;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   (四)公司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   (五)公司管理的船舶如有变更,应填写公司管理船舶清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主管机关应指派检查组对辖区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九条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主管机关可随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一)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事故;   (二)公司管理的船舶连续发生事故;   (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   (四)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五)主管机关认为的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的重大事件。   第十条 对航运公司安全防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时应遵循不影响航运公司正常运作和促进航运公司提高安全防污染管理活动水平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航运公司船舶种类和规模指派相应的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并指定其中一名为检查组长。主管机关应提前一天与公司商定检查时间。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一般安排在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利用休息时间的,由主管机关与公司商定。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天。检查员检查前,应出示相关证件,以表明身份。   第十三条 检查员应经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定期接受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四条 检查组长在检查期间全面负责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现场检查工作并确保检查质量,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长应向航运公司书面通知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可替代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航运公司对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应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核实制度或文件的覆盖性和适用性;   (二)访谈航运公司管理人员及船员,了解公司执行制度或文件情况;   (三)检查航运公司工作台帐、档案和记录,必要时现场验证台帐记录的真实性;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表》(格式见附件四),检查组应依据《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表》的内容认真核查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的真实情况,并将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在检查结果栏中。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应覆盖检查表的全部内容,重复活动以抽查为主,如在检查中发现严重影响安全与防污染的情况,可扩大检查范围直至进行详细检查,详细检查不受上述检查时间限制。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及时向航运公司交流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填写《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并经检查组成员和受检方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组应将《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原件交主管机关留存,复印件交受检方。   第二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按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规定情况及时纠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纠正材料报主管机关审查验证,必要时主管机关可组织现场验证。   第二十二条 航运公司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认为检查组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   第二十三条 主管机关应建立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每年1月份应根据上海辖区航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辖区航运公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 第三章 航运公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和《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对辖区航运公司实施诚信管理。取得安全诚信资格的航运公司可享受免予监督检查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将被列入上海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一)公司管理的船舶一年内有30%及以上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   (二)公司管理的船舶30%及以上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被滞留后故意隐瞒,不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   (四)公司管理的船舶20%及以上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或船舶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五)已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连续两次及两次以上被实施跟踪审核;   (六)对代管船舶未履行管理义务,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对代管船舶船员适任资格、船舶设备维护或船舶紧急情况处理未按照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2、未与船东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管理协议;   3、未全面履行管理协议;   (七)公司主要管理岗位1年内部分时间空缺,或1年内海务、机务管理岗位人员变化超过50%,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变化后未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八)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主管机关监督检查所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存在第二十六条所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航运公司,主管机关可在审查核实后下发《航运公司重点跟踪通知》(格式见附件七)并将其列入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名单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航运公司对被列入重点跟踪名单有异议的,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在重点跟踪期间应每6个月至少接受一次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航运公司自被列入重点跟踪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向主管机关提交解除重点跟踪申请;主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查组对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公司安全管理得到明显改善,已不存在第二十六条所列的情况,经审查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下发《解除航运公司重点跟踪通知》(格式见附件九),解除重点跟踪,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航运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检查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主管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 公司名称 中文: 英文: 注册地址 中文: 英文: 办公地址   邮编   成立时间   管理人员数量   船种   联系邮箱   DOC编号   识别码   指定人员   联系方式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总 经 理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公司传真       管理 人员 信息 法人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指定人员(包括体系办人员) 海务管理人员 机务管理人员 船员管理人员   注:同一职务有几个管理人员应逐一描述;(具体信息包括姓名、任职时间、学历、年龄、专业背景、船岸工作经历、船员适任证书);联系邮箱务必确保工作日每天有人查阅。国际公司需要填写识别码及公司名称与地址的英文。上述信息变更后应及时报审核办。   附件2:船舶清单 序号 船名 船籍港 船旗国 船舶 种类 总吨 /客位 建成 日期 检验 机构 航区 船舶所有人 是否持有DOC副本 SMC编号(如有) 备注                                                                                                                                                                                                                                                     第   页,共   页   填表人:       日期:       公司(公章)   附件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报告表   一、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序号 时间 变动岗位名称 离任人员姓名 任职时间 接任人员姓名 原岗位 1             2             3               二、公司体系文件/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变化情况 序号 时间 主要变化内容 1     2     3       三、公司管理船舶变化情况 序号 时间 船名 进入/退出公司 1       2       3         四、公司管理船舶发生的事故及重大险情 序号 时间 地点 船名 事故种类 责任划分 经济损失 1             2             3               五、公司管理船舶接受船旗国/港口国监督检查情况 接受PSC/FSC艘次 发现缺陷总数 开航前缺陷数 滞留缺陷数           六、公司管理船舶接受船旗国/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情况: 序号 时间 地点 船名 滞留缺陷项内容 1         2         3           七、公司管理船舶违章情况 序号 时间 地点 船名 违章内容 1         2         3           八、公司管理船员情况 船员总数 外聘船员人数 船员违章情况 船员记分情况           九、其它检查情况(包行业组织检查)       附件4: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要求 检查结果 一、 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六号令 第4条 1. 目标制定与定期评估制度(结合第三条内容检查); 2. 公司和船舶安全防污染活动监控制度(结合第二条内容检查); 3. 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适任条件和岗位职责(结合第五条内容检查); 4.岸基地管理人员和船员上岗前的职责熟悉制度及其实施(结合第九条内容检查); 5.岸基地管理人员和船员聘用、考核制度(结合第六条内容检查); 6.岸基地管理人员和船员培训制度(结合第九条内容检查); 7.船员档案管理制度(结合第七条内容检查); 8.船舶和设备维护制度(包括船舶及设备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及维护标准、关键设备定期检测、设备缺陷的处理、船舶修理、备件物料供应、证书管理、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管理等)(结合第十条内容检查); 9.船长最终决定权规定(结合第八条内容检查); 10.岸基地管理岗位保证向船舶提供足够资源和必要支持规定(结合第二条内容检查); 11.公司船舶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预案(包括船舶和岸基地)及执行情况(结合第十一条内容检查); 12.公司、船舶定期训练和演习制度(结合第十二条内容检查);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要求 检查过程及结果 一、 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六号令 第4条 13.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岸基地定期检查、船舶定期自查和岸基地对船舶的定期检查,至少应包括检查责任人、周期、检查内容(应覆盖所有活动)、检查缺陷问题的处理等(结合第十条内容检查); 14. 船舶关键操作文件(应包括谁做、何时做、怎么做)(结合第十条内容检查): 1).航海图书资料管理制度(包括供应与改正); 2).航行计划制定制度; 3).开航前及抵港前检查制度; 4).靠离泊作业制度及抛起锚作业制度; 5).货物装卸作业及在船期间管理制度; 6).船舶高空和舷外作业安全制度; 7).关键设备安全操作制度(助航设备、系泊设备、动力设备、通讯设备、防污设备、货物装卸设备等); 8).航行值班制度、锚泊值班制度和靠泊值班制度; 9).进入封闭场所安全制度; 10).明火作业制度; 11).恶劣天气航行、锚泊和靠泊值班制度; 12). 航行(包括雾中航行)、锚泊和靠泊值班制度; 13). 接受航行警告及气象信息制度; 14). 燃油加装及内部驳运制度; 15). 狭水道、港区、桥区、通航密集区等关键区域航行操作制度; 16). 船岸通讯联系及船舶动态控制制度; 17). 压载水管理制度; 18). 防恶劣天气制度。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要求 检查过程及结果 二 岸基支持 六号令 第5条 1、公司是否明确规定如何向船舶提供足够资源(可以在具体的规定中体现)以及其执行情况; 2、公司是否建立了对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进行监控的制度,规定谁并如何对公司及船舶安全防污染活动进行监控,核实实际监控情况; 3、公司是否建立了确保船岸有效联系的制度并核实联系效果。   三 方针和目标 六号令 第6条 1、 目标是否覆盖公司安全防污染管理活动的全部内容; 2、 目标是否被量化; 3、 目标是否由最高负责人制定; 1、目标是否被适当分解到具体责任人。   四 第一责任人 六号令 第6条 1、第一责任人是否指定; 2、第一责任人是否能拥有必要的资源支配权和人事支配权以履行其职责; 3、核实第一责任人是否具有履行其职责的能力; 4、核实第一责任人是否真实履行其职责。   五 管理人员配 备及其职责 六号令第7条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1、公司是否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总经理、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 2、公司领导层、海务和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资历是否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 3、海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 4、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是否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并确认实际在公司工作;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要求 检查过程及结果 五 管理人员配 备及其职责 六号令第7条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5、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在船上或其他公司兼职; 6、专职管理人员能否履行其职责(从身体状况、文化程度、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应急处理能力等判断)。   六 船舶配员 六号令 第8条 1、公司是否制定合格船员标准; 2、公司各船舶船员配备数量是否满足最低要求,实际配备船员是否满足船舶工作量的需要; 3、船员在上船前是否经公司专业管理人员技术鉴定; 4、是否对在船船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七 船员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 1、船员档案是否建立,船员档案是否覆盖在公司船舶任职过的所有船员; 2、船员档案内容是否包含船员聘用、考核、晋升、培训和证书、健康等方面情况,并确认内容的真实性。   八 确立船长 最终权力 六号令 第9条 1、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是否得到最高负责人的授权; 2、核实船长最终决定权是否得到实施。   九 培训和 职责熟悉 六号令 第10条 1、是否制定公司及船舶教育培训制度并确保向所有员工提供培训;制度是否包含培训需求的提出与计划的制定,培训实施方式与要求、培训效果的评估等内容;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要求 检查过程及结果 九 培训和 职责熟悉 六号令 第10条 2、公司是否制定岸基地管理人员和船员职责熟悉制度,制度包含熟悉培训的具体方法(包括:责任主体、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考核标准); 3、确认公司是否按制度要求实施培训、职责熟悉工作,特别是相关人员是否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是否掌握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操作技能和必要的应急知识及应急能力。   十 监督检查 六号令 第11条 1、依据第一条13项要求核实实际检查情况,检查内容是否包含全部安全防污染活动、检查发现的缺陷是否得到有效处理,检查周期是否满足要求。   十一 应急处置 六号令 第12条 1、公司制定的岸基地、船舶以及船岸应急反应预案是否覆盖公司船舶可能遇到的所有紧急情况; 2、公司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执行应急反应预案情况。   十二 船岸训 练演习 六号令 第12条 1、公司岸基地及船舶是否定期举行训练并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举行演习包括船岸联合演习,训练演习后是否进行评估,对训练演习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进行处理。   十三 重大事 项的报告 六号令 第13条 1、核实公司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情况,是否按要求报告,查看报告记录并与被报告机构核实。 2、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其他公司船舶时是否签订管理协议,管理协议内容是否满足一下要求: l    船舶代管过程中是否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l    代管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与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l    不妨碍船长行使绝对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代管船舶安全与防污染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要求 检查过程及结果 十四 代管船 舶管理 六号令 第14条 l    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足够资源以便受托方有效开展安全防污染工作; l    代管船舶船员配备、设备维护修理、应急处理等接受受托方的指令。 3、核实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船舶是否按照协议要求管理; 4、委托方向船籍港所在地、受托方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成员:   说明:1、检查人员针对检查表中每一项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过程及结果填写在“检查过程及结果”栏中;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内容: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附件5: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   航运公司名称:                           检查编号:                检查地点:                             检查日期:              序号 存在问题 依据 纠正时间                                                                           检查组长签字:        检查员签字:               公司负责人签字:           附件6: 航运公司重点跟踪报告 公司名称 中文: 注册地址 中文: 办公地址   邮编   成立时间   管理人员数量   船种   船舶数量   DOC编号   识别码   指定人员   联系方式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总 经 理   联系方式   公司情况简介:   重点跟踪理由:            经办人:               日期: 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办意见   分管局领导意见     附件7: 航运公司重点跟踪通知                公司 :   经核实发现,你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   依据《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重点跟踪。请你公司加强管理,全面系统地查找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及时整改。如你公司已经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依据《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可在12个月后,向上海海事局提出解除重点跟踪申请。   如对重点跟踪结论有异议,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我局提出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8:解除航运公司重点跟踪报告 公司名称 中文: 注册地址 中文: 办公地址   邮 编   成立时间   管理人员数量   船  种   船舶数量   DOC编号   识 别 码   指定人员   联系方式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总 经 理   联系方式   公司安全管理情况简介:   解除重点跟踪理由:           经办人:               日期: 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办意见   分管局领导意见     附件9: 解除航运公司重点跟踪通知               公司: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工作已不存在《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况,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对你公司重点跟踪,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代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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