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放射诊疗卫生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6/10/10 颁布日期: 2006/10/10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6/10/10
颁布日期: 2006/10/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放射诊疗卫生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6〕45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6号令),规范本市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我局下发了《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做好本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独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和符合《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三、各医疗机构要重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应按照上述两项规定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时间前一个月分别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医疗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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