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放射诊疗卫生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6/10/10 |
颁布日期: |
2006/10/1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6/10/10 |
颁布日期: |
2006/10/10 |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放射诊疗卫生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6〕45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6号令),规范本市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我局下发了《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做好本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独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和符合《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三、各医疗机构要重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应按照上述两项规定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时间前一个月分别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医疗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