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餐饮企业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1/05/29 |
颁布日期: |
2001/05/29 |
颁布机构: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1/05/29 |
颁布日期: |
2001/05/29 |
国家经贸委关于餐饮企业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知
(国经贸厅贸易[20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由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生产、使用、回收等环节都存在严重问题,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健康,保护我国生态环境,1999年1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限期在2000年底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从目前餐饮市场调查情况看,不少餐饮企业,尤其是中小餐饮企业仍在大量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没有执行6号令中关于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6号令,现就餐饮企业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餐饮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立即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各地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工作。
三、各地餐饮企业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GB180061-1999),选用各种替代产品,同时注意回收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督促本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