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6/12/22 颁布日期: 2006/12/22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6/12/22
颁布日期: 2006/12/22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6]645号) 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海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工作,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   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海洋局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工作。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含国家海洋局审批的海洋工程)。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海洋环境保护政策;   (三)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海洋发展计划;   (四)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标准;   (五)海洋工程海洋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工作机构   国家海洋局成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核准工作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讨论审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情况及初步审查结论,并提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拟核准意见或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一)核准工作委员会组成   主  任:分管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局领导   副主任: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委员单位:海洋环境保护司、局办公室(财务司)、政策法规与规划司、海域管理司、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国海监总队、海洋咨询中心   根据核准工作需要,经核准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同时邀请局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及专家参加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   (二)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受理情况。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受理情况,法律规定征求海事、渔业、军队部门意见的情况。   (2)需要进行听证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听证的情况。   (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工程建设是否对海洋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可以接受;工程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是否合理、可行;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保对策措施是否可行、有效,工程是否采用先进工艺及清洁生产水平;工程建设的环境风险分析是否准确到位,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得当;报告书编制单位资质、报告书编制质量及评价结论,专家评审情况及评审意见,技术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对部门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程序:   (1)海洋环境保护司就报告书审查受理等情况进行汇报;   (2)海洋咨询中心就报告书技术审查及结论等情况进行汇报;   (3)听证主持机构就听证情况进行汇报   (4)质疑和审议;   (5)就是否同意核准报告书等进行表决;   (6)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四)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组织形式   (1)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特殊情况时,核准工作委员会主任可随时召集召开。   (2)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与会委员及临时邀请部门(或单位)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审议意见方为有效。   (3)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及临时邀请部门(或单位)的代表均有一票表决权;   (五)其他   核准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海洋环境保护司负责承办。   四、核准工作程序:   (一)海洋环境保护司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后,经审查决定转送海洋咨询中心进行技术审查的;于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送审稿)转送中心;同时,海洋环境保护司就报告书(送审稿)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将反馈的意见转送海洋咨询中心。   (二)海洋咨询中心自收到海洋环境保护司转来的报告书(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会议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与会部门的代表性意见报告海洋环境保护司;并通知建设单位就报告书送审稿按照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   (三)建设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和海事、渔业、军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形成报告书(报批稿)报送国家海洋局。   (四)海洋咨询中心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书(报批稿)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海洋环境保护司。   (五)海洋环境保护司自收到海洋咨询中心的关于报告书(报批稿)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   须进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办法举行听证后,报核准工作委员会审议。   (六)海洋咨询中心应于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召开5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情况及结论报告按照参会人数提交给海洋环境保护司,海洋环境保护司应在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并将报告书审理情况、技术审查报告及拟办意见等印发给核准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临时邀请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   核准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临时邀请部门(单位)和专家应当就是否同意核准报告书等提出明确的审议意见,并形成核准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七)报告书(报批稿)经核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海洋环境保护司在7个工作日内呈文上报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八)报告书(报批稿)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由海洋环境保护司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家海洋局行文程序办理核准批复文件;审议未通过的,由海洋环境保护司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核准工作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派一名熟悉海洋环境保护业务工作的同志作为代表参加会议。   局长办公会审议报告书(报批稿)时,海洋咨询中心应就报告书技术审查及对各方反馈意见的技术处理等有关情况,负责向会议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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