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型卫生陶瓷生产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0/04/30 |
颁布日期: |
2000/04/30 |
颁布机构: |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0/04/30 |
颁布日期: |
2000/04/30 |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行业管理司、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
公布《节水型卫生陶瓷生产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材行管字[20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建材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文)和江泽民总书记有关解决卫生洁具漏水问题的精神,为加强对节水型卫生洁具产品质量的管理,进一步推广使用节水型卫生洁具,组织制订了《节水型卫生陶瓷生产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行业管理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节水型卫生陶瓷生产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我国是个严重缺水的国家。为鼓励节水型卫生洁具的生产和使用,促进卫生陶瓷与洁具配件的配套使用和管理,培育和规范卫生洁具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从根本上解决卫生洁具的漏水问题,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的计资(1987)2391号、计资(1991)1243号、建住房(1999)29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建设部《卫生洁具配件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对卫生陶瓷生产企业实行定点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组织机构及任务
第一条 节水型卫生陶瓷定点管理工作由国家建材局和建设部联合组成的卫生洁具配件定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常设机构是国家建材局、建设部的卫生洁具配件定点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主要任务是:
a)组织起草有关卫生陶瓷定点管理与洁具配件配套使用管理工作细则;
b)对申请定点企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建议;
c)对申请定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质量体系的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d)制定定点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及要求;
e)完成定点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科研、质检、管理等部门聘任若干评审员。评审员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卫生陶瓷生产工艺、质量管理、检验等方面的技术人员。评审员应素质高、作风正派。主要任务是:
a)对申请定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
d)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定点企业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第四条 企业应具有年产50万件以上中高档卫生陶瓷的生产能力,定点产品年产量不得低于10万件。节水型便器(一次冲洗总用水量不超过6升水)与水箱配件配套率达100%,选用的配件必须全部是定点管理企业的产品。
第五条 定点产品质量不仅要达到GB/T6952—1999《卫生陶瓷》优等品的要求,而且要达到节水洗净和输送功能的要求,近两年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
第六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产品实物质量高,质量基础管理工作重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a)企业领导质量意识强,重视质量管理工作,重视新产品的开发或引进;
b)质检人员素质较高,检验设备齐全,计量符合要求;
c)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原始记录齐全,生产设备运行良好;
d)以用户为中心,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定点的企业必须经当地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国家定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交纳申报费,收费标准由办公室参照国家有关办法制定。
第八条 由定点办组织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按标准规定在工厂或市场抽样,抽样包括便器、水箱和配件,每个品种抽取三套,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有关费用由被查企业承担。
第九条 样品检验由认可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抽样后两个月内提出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定点办公室,一份交企业。检验费由申请企业承担,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被批准定点的企业,由国家建材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定点证书并授与“节水型卫生洁具定点标志”(另行公布)使用权。并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配件生产单位、配套单位推荐使用。被定点企业可在产品和包装物上印制“定点生产”、“节水型卫生洁具定点标志”或在其他场合宣传其产品。技术指标及检验要求
第十一条 技术指标及要求
a)规格尺寸:应符合GB/T6952—1999的要求,由生产厂按标准要求的各类尺寸提供图纸;
b)外观质量:应符合、GB/T6952—1999规定的优等品要求;
c)变形:应符合GB/T6952—1999规定的优等品要求;
d)冲洗功能:对配套产品进行检验,采用GB/T6952—1999规定的仲裁法进行加严检验,即冲洗用总水量不大于6升水。冲洗100个聚丙烯球和墨水圈,三次冲出聚丙烯球平均数应不少于85个,每次冲刷后不得有残留墨水痕迹;
e)吸水率:平均值不大于1.0%;
f)抗龟裂性:应符合GB/T6952—1999的要求;
8)水封:应符合GB/T6952一1999的要求;
h)存水弯最小管径试验:应符合GB/T6952—1999的要求;
i)污水排放:污水排放后的稀释率应不低于200。
第十二条 抽样方案
a)抽样品种:应为所申报型号的整套卫生洁具(包括坐便器、水箱及配件);
b)抽样批量:同品种同型号产品以500~3000件为一批,不足500件时仍以一批计,但不得少于100件;
c)抽样方法和数量:由同批产品中随机拍取三套卫生洁具;同时从同批产品(或同批破损产品)上的不同部位敲取面积不少于3200mm2,厚度不大于16mm面有釉的三块无裂试片;同时敲取面积不小于900mm2的三块试片。
第十三条 判定规则
对上述各项技术要求进行一次抽样检验,凡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则判定为不合格。各项判定按表1进行。
表1
判定规则
┌─────────────┬─────────────┬─────────────┐
│ 检验项目 │ 样本大小 │ 合格判定数 │
├─────────────┼─────────────┼─────────────┤
│规格尺寸 │ 3 │ 0 │
├─────────────┼─────────────┼─────────────┤
│外观质量 │ 3 │ 0 │
├─────────────┼─────────────┼─────────────┤
│变形 │ 3 │ 0 │
├─────────────┼─────────────┼─────────────┤
│吸水率 │ 一件3片 │ 0 │
├─────────────┼─────────────┼─────────────┤
│抗龟裂实验 │ 一件3片 │ 0 │
├─────────────┼─────────────┼─────────────┤
│冲洗功能 │ 3 │ 0 │
├─────────────┼─────────────┼─────────────┤
│水封 │ 1 │ 0 │
├─────────────┼─────────────┼─────────────┤
│存水弯最小管径 │ 1 │ 0 │
├─────────────┼─────────────┼─────────────┤
│污水排放 │ 3 │ 0 │
└─────────────┴─────────────┴─────────────┘
第十四条 检验项目
节水型卫生陶瓷和水箱配件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
┌─────────────┬─────────────┬─────────────┐
│ 序号 │ 节水型卫生陶瓷检验项目 │ 水箱配件检验项目 │
├─────────────┼─────────────┼─────────────┤
│ 1 │ 规格尺寸 │ 一般要求 │
├─────────────┼─────────────┼─────────────┤
│ 2 │ 外观质量 │ 外观质量 │
├─────────────┼─────────────┼─────────────┤
│ 3 │ 变形 │ 进水阀强度 │
├─────────────┼─────────────┼─────────────┤
│ 4 │ 吸水率 │ 进水效密封性 │
├─────────────┼─────────────┼─────────────┤
│ 5 │ 抗龟裂实验 │ 进水时间 │
├─────────────┼─────────────┼─────────────┤
│ 6 │ 冲洗功能 │ 排水流量 │
├─────────────┼─────────────┼─────────────┤
│ 7 │ 水封 │ 浮体强度 │
├─────────────┼─────────────┼─────────────┤
│ 8 │ 存水弯最小管径 │ 浮体渗水实验 │
├─────────────┼─────────────┼─────────────┤
│ 9 │ 污水排放 │ 防虹吸实验 │
├─────────────┼─────────────┼─────────────┤
│ 10 │ - │ 进水噪声 │
├─────────────┼─────────────┼─────────────┤
│ 11 │ - │ 排水阀密封 │
├─────────────┼─────────────┼─────────────┤
│ 12 │ - │ 寿命实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