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建设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0/04/26 颁布日期: 2000/04/26
颁布机构: 建设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0/04/26
颁布日期: 2000/04/26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水务局:   城市节约用水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自九十年代以来,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平均每年节水25亿立方米,年节省供水基建投资90亿元,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42.4%提高到61.4%。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用水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切实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适应新的形势,实行节流、治污、开源并重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城市水需求管理的总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1.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好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综合利用水资源的目标、措施及技术政策,并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切实加以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切实担负起编制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计划和城市用水需求及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各城市编制的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认真审查,并指导实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会同计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制定本地区的贯彻意见,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继续深入贯彻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建立城市排水监测体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减量排放。缺水地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措施,实施净化污水再利用工程,实现污水的资源化。   3.把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抓紧、抓实。要把“城市节水宣传周”的活动与日常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广泛深入地宣传节水方针、政策,积极配合教育部门把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纳入对青少年教育的内容。各城市应设立节水监督电话,鼓励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节约用水法规体系,加强城市节水执法力度,依法行政,依法节水   1.各地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现有的城市节约用水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立法工作,争取在2005年完成地方性法规建设,使城市节水、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有法可依。城建监察队伍要按照建设部令第55号《城建监察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危害城市节水、供水设施,危及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违法、违章行为的监察和依法处置。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建设。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组织上切实落实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3.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对于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建设和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119号令和建设部令第30号的规定,认真履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资源开采的管理程序。凡是需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管理。   三、开展“节水型城市”示范工作,实施对缺水城市的节水目标考核,带动全国城市节水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城市整体节约用水水平   1.对水资源短缺型及水污染型两类缺水城市,实行“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制。凡水资源短缺型及水污染型缺水城市,其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当中,按照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组织建设、经济、计划等部门明确工作目标,实行责任制,切实抓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建设部将配合相关部委对水资源短缺城市和水污染型缺水城市,实施目标考核。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目标考核,由建设部等部门联合组织进行;对其他城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发布的《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细则》进行。   2.为推进“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工作,建设部将根据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示范城市达标实施方案,选择部分城市进行“节水型示范城市”的试点。节水型示范城市和对缺水城市的目标考核将与每两年一次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相结合。根据分级考核的原则,考核结果分别由部和省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公布。   四、积极推广应用城市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1.积极开发并推广应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万元产值取水量。应采取先进设备、管材和施工工艺,加快中水道设施和污水回用工程的建设。同时还要加快对老城区的供水管网的改造,提高供水管网系统管理水平,降低城市供水产销差率。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展卫生洁具的改造和节水型卫生洁具的推广应用工作。我部等四部、委、局在《关于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中已明确淘汰的卫生洁具和配件,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更换。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部门、计划部门切实做好工业企业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各行业的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定额。   五、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充分利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1.各地要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时合理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对于非居民用水,仍然要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收费的办法。对于使用国家财政债券建设供水设施的城市,今明两年内,城市供水价格要调整到位,保证借贷资金的偿还和投资者的合理收益。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当前的形势,加大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力度。要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水资源费管理使用的通知》的要求,按照财政部明确的收支科目及各级地方政府制订的标准,足额征收城市水资源费,并加强对城市水资源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保证城市节水和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设部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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