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贯彻落实海洋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7/16 |
颁布日期: |
2007/07/16 |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7/16 |
颁布日期: |
2007/07/16 |
国家海洋局关于贯彻落实海洋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海发[2007]17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前海洋环境现状和海洋环保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具体落实海洋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海洋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1.主要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下简称综合性方案)、《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文)》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目标要求,控制和减少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新建排海污水处理厂必须有脱氮、脱磷工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脱氮、脱磷效率。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等,制定区域或海湾特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保护好海洋环境。
2.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综合性方案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牵头,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落实完成节能减排任务。通过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域使用、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增量,实现工程项目从立项、建设到运营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鼓励环保科技和清洁生产,减少排放入海污染物总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保护海洋环境的良好氛围,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在完成国家提出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指标的同时,促进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推动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领导和宣贯,建立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
3.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宣传和引导,建立海洋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组织落实海洋节能减排工作,确保海洋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完成。国家海洋局将把各地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情况作为今后考核各地海洋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调整和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控制污染增量
4.按照国务院关于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的要求,通过严把工程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继续推动海洋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过快增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生产能力。
5.加强沿海区域高能耗、高污染重点行业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控。对在海岸带或围填海区域建设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纺织、汽车等国家宏观调控的十大行业,通过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杜绝企业利用新建项目使污染物排放转嫁进入海洋,最终影响整个海洋生态环境。
四、强化职责履行,加强海洋工程节能减排管理
6.严格新(改、扩)建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海岸工程审核和海洋工程核准工作,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磷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审查的前置条件,核查其是否符合节能减排要求及相关落实措施。坚持“以新带老”,新建项目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
7.中央企业在地方进行建设的项目,已经纳入地方政府节能减排管理体系的,没有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或未取得相关排放指标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受理。对于没有纳入地方管理的,应当提供与国家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或相关排放指标批复文件。
8.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公示制度,健全海洋环保公众参与机制。要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设置专栏,将拟批准项目的受理情况、评审情况、听证情况、核准文件等有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社会参与环保的程度,依法接受公众监督。
9.坚决执行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政策。要统筹区域发展与环境保护、行业发展与污染控制,对国家明确实行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暂停受理审批新上建设项目。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10.加强“三同时”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严格把住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关。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验收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节能减排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保障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切实做到减少污染物排放入海量。
11.严格执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制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定期将核准后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核准文件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省内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情况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12.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地、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体系。继续深入开展排污口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新建海洋工程项目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对污染物排海量进行24小时监控。对已开工运行的项目,完善海洋工程排污申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核查和监测污染物排放。
13.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减排要求的单位公开曝光,停产整顿并依法查处。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加大对未审批先建设、不审批也开工、不执行“三同时”要求、不验收就投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纠正违规审批、越级审批行为。
五、依靠科技支撑,促进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
14.鼓励企业开展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积极推进海上风力发电、潮汐发电、海水综合利用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加大科技投入,推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支撑,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15.加强海水淡化利用工程管理。要针对海水淡化工程的特点,严格此类工程的环评审批和项目监管。监督其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循环经济方式优化布局,研究热能、浓盐水卤化物制盐等综合利用方式。对海水淡化后的浓缩物应进行有效处理,严禁排放入海。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要当好政府的助手,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强化监管,切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