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对瓶装饮用水加强质量监督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1/07/16 颁布日期: 2001/07/16
颁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1/07/16
颁布日期: 2001/07/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对瓶装饮用水加强质量监督的通知 (国质检函[20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第2季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对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大城市共抽查了195家企业生产的196种产品,合格150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6.5%。其中:共发现46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1家为小瓶水,45家为大桶水)。不合格瓶装饮用水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是微生物、电导率、亚硝酸盐或砷等指标超标,另有少数产品以非矿泉水冒充矿泉水等。这次抽查结果于7月10日在中央电视台午间新闻30分“每周质检报告”栏目播出后,社会反响强烈。   盛夏时节,正值瓶装饮用水销售旺季,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证消费者喝上健康、卫生的“放心水”,针对瓶装饮用水特别是大桶装饮用水存在的质量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瓶装饮用水特别是大桶装饮用水生产、经销企业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   2.对于检查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立即进行整改;责令回收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对其做出处罚。同时,要帮助企业查清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并督促其改正。   3.对于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要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致函建议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要及时公布检查结果,配发消费常识,引导正确消费。   5.对于今年2季度国家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经销企业,北京、天津、上海、四川四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责令生产企业将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予以收回,责令经销企业将不合格产品撤下柜台,违者加重处罚。                             2001年7月16日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