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机械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1994/07/26 颁布日期: 1994/07/26
颁布机构: 机械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1994/07/26
颁布日期: 1994/07/26
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6日 机械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机电产品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集中化、规范化、层次化、网络化的机电产品市场,加强对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完善市场法规,规范市场行为,健全市场秩序,形成公开、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行体系,正确调控市场,促进机械工业健康发展,指导机电产品市场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市场泛指机械工业行业建设的市场。按其经营范围可分为机电产品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及与机电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市场。机电产品市场原则上为非营利性单位,市场运作实行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三条 设立机电产品市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机电产品供需量大;   (二)功能完备,辐射力强的城市;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市场管理人才。   (四)市场应逐步具备经营交易、通讯、展览、宣传、信息等综合服务功能。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的,主办单位经过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后,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市场的申请。申请报告中应附有所建市场的可行分析报告和市场章程。   第五条 国家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和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大区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审批;省市级及以下的市场由各省市自行审批,审批后报机械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建立市场的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再按国家《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在机电产品市场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办理开业前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 管理机构在设置上要遵循高效率的原则。   第八条 管理机构设置形式为管理委员会制或其他有效形式。人员由主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场所在地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九条 属国家级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确认及管理;大区级的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共同确认,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为主管理;省市级机电产品市场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确认及管理。机械工业部直属单位建立的市场,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与直属单位共同商定,共同管理。   第十条 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市场日常事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市场必须公布市场章程及有关实施细则。即:   (一)交易商品范围;   (二)交易规则;   (三)组织机构;   (四)财务管理制度;   (五)会员管理办法;   (六)监督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用行政办法强制企业出资办市场,也不能强迫企业进入或不进入市场,市场必须实行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生产和经营各类合格的机电产品及相关的原辅料的经济实体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会员。 第五章 交易及价格   第十四条 市场进行现货交易、有偿转让等方式,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交易商品应是合格的机电产品及相关商品,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 产品价格严格按照国家的价格政策,随行就市。定期发布交易品种、成交价格等信息情况。 第六章 监事机构   第十七条 市场必须设立监事机构。监事机构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检查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仲裁市场内发生的交易纠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建立机电产品市场应予以扶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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