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 (2010年第2号)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5届缔约国大会于2010年3月13-25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会议对《公约》附录I和附录II做出若干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的标准命名。根据《公约》秘书处2010/007号通知,经国家濒管办和国家濒科委共同组织翻译,并召开专家会议审定,现将修订后的《公约》附录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 自2010年6月23日起生效 说明 1. 本附录所列的物种是指: a) 名称所示的物种;或 b) 一个高级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或其被特别指定的一部分。 2. 缩写“spp.”是指一个比其更高的分类单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种。 3. 其它种以上的分类单元仅供资料查考或分类之用。科的学名后的俗名仅供参考(编者注:原文的俗名为英文名,中文翻译名绝大部分与其中文学名相同,故被省略)。它们是为表明此科中有物种被列入附录。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是这个科中的所有种都被收入附录。 4. 以下缩写用于植物的种以下分类单元: a) 缩写“ssp.”指亚种, b) 缩写“var(s).”指变种。 5. 鉴于未对列入附录Ⅰ的植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作出注释,说明其杂交种应当按照《公约》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这表明来自一个或多个这些种或分类单元的人工培植杂交种如附有人工培植证明书便可进行贸易,同时这些杂交种源于离体培养、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种子、花粉(包括花粉块)、切花、幼苗或组织培养物不受《公约》有关条款的限制。 6. 附录Ⅲ中物种名后括号中的国家是提出将这些物种列入该附录的缔约国。 7. 当一个物种被列入某一附录时,该物种的所有部分或其衍生物也被列入同一附录,除非该物种的注释表明其只包括特定的部分或衍生物。列入附录Ⅱ或Ⅲ的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名称旁出现的符号#及相随数字系指脚注,该脚注表明了植物的哪些部分或衍生物被指定为“标本”,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b)款第(iii)项的规定受《公约》条款管制。 编者注:物种或较高级分类单元中文名前附有“★”者,系指该种或该高级分类单元所含物种在中国有分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