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固定资产修理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 | 冶金工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部门规章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95/05/31 | 颁布日期: | 1995/05/31 | 
            
          
         
        
          
            
              
                | 颁布机构: | 冶金工业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部门规章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95/05/31 | 
              
              	| 颁布日期: | 1995/05/31 | 
            
          
         
        
钢铁企业固定资产修理管理办法
(1995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国有钢铁企业固定资产的修理管理,使钢铁企业生产设备和工业建(构)筑物保持完好的技术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修理(下简称修理)是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工业建筑,因其零件、部件、结构损坏而进行的一种实物补偿,以恢复和改善固定资产的使用功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坚持结合修理进行技术改造更新的方针,广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旧设备,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第四条 积极推进维修体制的改革,采用设备现代化管理理论与方法,实施设备的动态管理和适时维修,提倡修理的社会化、专业化。
  第五条 必须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安排合理使用修理资金,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修理性质划分
  第六条 修理类别分为:大修、中修或年修、定修。
  修理项目的性质分为:
  1.凡改造项目费用占总修理费用30%及以下为恢复性修理;
  2.凡改造项目费用超过30%为改造性修理;
  3.由于特殊原因在原地进行修理有困难,易地修建后再将原固定资产进行报废的为易地大修理。
第三章 易地大修理
  第七条 对一代寿命周期长和修理工期长的设备,在修理期间该工序产品无法提前储备,严重影响企业连续性生产、城市居民生活,在原地无法实施或很不经济的关键成套设备和主要生产厂房(见93冶机字278),可以进行易地大修理。重点钢铁企业和基本原材料企业的易地大修理项目报冶金部备案。地方企业的易地大修理项目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备案。其它设备及工业建筑不得易地大修。
  第八条 易地大修凡属增加产品产量,改变产品结构的技术改造性项目必须纳入企业的技改发展规划。
  第九条 易地大修理项目的设备或厂房投产达效后,原设备或厂房必须停止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和冲减手续。易地大修理过程中,企业必须保证原设备或厂房安全生产,发现险情应立即停产处理。
第四章 修理计划管理
  第十条 企业编制修理计划的基本依据是:设备使用达到一代检修周期;主要部件失效严重,或有较大隐患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设备出力达不到设计的90%。工业建(构)筑物检修立项按(YBJ223—90)《钢铁企业工业建筑大修理立项标准》执行。对能耗高、产品质量差、环境污染严重的设备,应列入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的生产安排应为修理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确定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落实修理计划。
  第十二条 重点钢铁和基本原材料企业的修理计划须在上年度9月底以前,按要求报冶金工业部备案;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修理计划执行情况报冶金工业部;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主管部门按上述时间和内容汇总后报冶金工业部。
  第十三条 企业关键成套设备和相应的工业建筑修理计划的实施(含高炉中修计划),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重点钢铁和基本原材料企业的年度修理计划由冶金部负责监督,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修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合理安排修理资金,保证固定资产适时修理,避免失修。修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92)财工字第574号文,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计入企业产品成本。
  第十五条 结合修理(包括易地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可将修理费与折旧费、企业筹集的更改编资金等统筹使用。使用折旧费与企业自筹资金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应办理增值手续。
  第十六条 必须严格执行冶金部颁发的《钢铁企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切实加强修理工程预算和决算的审核和管理。
第六章 修理工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检修工程竣工后要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包括:开竣工日期、拆除安装记录、图纸及变更通知单、采用新技术、装备水平升级、工程实物量、施工单位、人数、工日数、质量验收记录及评定、工程预算、决算、安全文明施工及经济效益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原(91)冶机字第408号文即行废止。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