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0/05/01 颁布日期: 2000/04/06
颁布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0/05/01
颁布日期: 2000/04/0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价格〔2000〕393号 二000年四月六日)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的规定,现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以下简称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捕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本通知附件《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规定,向捕捉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保护费。   二、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三、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3%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四、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五、对经批准捕捉、收购、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资源保护费。   六、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   七、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应在明显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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