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8/05 |
颁布日期: |
2010/08/05 |
颁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8/05 |
颁布日期: |
2010/08/05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0]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的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划转我部。为明确职责,进一步促进有色金属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我部重新修订了《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铜冶炼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铜冶炼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部。
二、我部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请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公告管理工作,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原材料工业司 张凤奎 黄瑜
电话:010-68205574 010-68205580
邮编:100804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准入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铜冶炼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现场抽检验收和公示、公告。
第三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 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铜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备案)、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三同时”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五)企业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可按照程序向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和报表(见附件)。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国土、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严格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将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限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核实意见进行复审或现场核实。征得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 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 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铜冶炼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 请 单 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一:
铜冶炼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 内容 备注
1 企业名称
2 所有制形式
3 企业类型
4 企业法人姓名
5 企业法定地址
6 年生产能力(万吨/年) 粗铜
电解铜
废杂回收产铜
7 上年度实际产量(万吨) 粗铜
电解铜
废杂回收产铜
8 上年度企业产值(万元)
9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10 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11 现有职工人数(人)
12 联系人
13 联系电话
14 传真
15 电子邮箱
16 邮编
17 通讯地址
附表二:
铜冶炼企业工艺装备情况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备注
1 冶炼工艺 粗铜
电解
废杂回收
2 炉(槽)型及台数 粗铜
电解
废杂回收
3 炉(槽)床(子)面积(容量) 粗铜
电解
废杂回收
4 投产日期 粗铜
电解
废杂回收
5 每台冶炼炉的年产能(万吨) 粗铜
废杂回收
6 总的年产能(万吨) 粗铜
电解
废杂回收
7 上年的实际年产量 (万吨) 粗铜
电解铜
废杂回收产铜
附表三:
铜冶炼系统组成情况表
企业名称: 填表人: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备注
所在车间
工艺流程
系统能力(kt/a)
自有矿山原料比例
一 精矿预处理系统
1 炉窑名称
2 规格(m,m2,m3)
3 炉窑数量(台)
4 处理能力(t/h)
5 投产日期(年/月/日)
6 运行效果
二 熔炼工序
1 炉窑名称
2 规格(m,m2,m3)
3 炉窑数量(台)
4 处理能力(t/h)
5 投产日期(年/月/日)
6 运行效果
三 吹炼工序
1 炉窑名称
2 规格(m,m2,m3)
3 炉窑数量(台)
4 能力(t/h)
5 投产日期(年/月/日)
6 运行效果
四 火法精炼工序
1 炉窑名称
2 规格(m,m2,m3)
3 炉窑数量(台)
4 能力(t/h)
5 投产日期(年/月/日)
6 运行效果
注:企业有多套冶炼系统时,应分别填写。
附表四:
铜冶炼企业环保设施与环保指标情况表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省级环保局(公章)
类别 污染产生量 环保实施名称 投入使用时间 处理方法 污染处理能力 对应生产工序及设施 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是否安装在线自动检测设备
主要污染物名称 处理前 mg/L 处理后mg/L
一、废水
二、废气
三、固体废弃物
四、重金属排放
注:1、该表由企业严格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由企业所在地区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盖章。
2、有多个环保设施时在表中分别列出;
3、污染产生量指废气产生量(立方米/小时)、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吨/年);
4、根据过去1年的监测情况填表,至少提供两个检测报告。
附表五:
铜冶炼生产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企业名称: 填表人: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备注
1 万元产值能耗(千克标准煤/万元)
2 系统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铜)
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铜)
废杂铜回收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铜)
电解精炼(含电解液净化)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铜)
电铜直流电耗(千瓦时/吨铜)
3 铜冶炼系统回收率(%)
粗铜冶炼回收率(%)
4 水循环利用率(%)
5 吨铜新水消耗(吨/吨)
6 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
硫的回收率(%)
7 吨铜生产能力平均占地面积(平方米/吨)
附表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核实意见表
申请企业名称
申报时间
企业环评结果说明(附环评报告复印件):
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说明(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局核实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制酸、制氧等系统安全生产设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说明(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实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