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环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3/07/29 颁布日期: 2003/07/29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3/07/29
颁布日期: 2003/07/29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冶金工业部 勘察研究总院环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同时在总局网站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提高环评队伍的整体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在承担保定双强化工有限公司新建电解铅车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205号)进行限期整改的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3年3月,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承接了保定双强化工有限公司新建电解铅车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在环评过程中,该单位缺乏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认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认可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中明令淘汰的“烧结锅”工艺作为前段工序的工艺进行了环评,并未对该工艺提出“以新带老”的淘汰治理措施建议,导致环评结论严重偏颇。   鉴于上述事实,决定给予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六个月限期整改的处罚。整改期间暂停使用评价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评单位应以此为戒,在工作中高度的负责,切实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预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技术支持工作,杜绝将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对环境影响复杂、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应在开展具体工作之前,组织进行认真研究,慎重拟定工作方案。各单位对环评质量问题要常抓不懈,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学习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要求,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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