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24 |
颁布日期: |
2009/08/24 |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24 |
颁布日期: |
2009/08/24 |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海发〔2009〕1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海洋生态文明,全面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三定”规定中“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重要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海洋生态系统是我国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海洋是与森林、湿地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海洋生态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近年来,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将海洋工作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随着新一轮沿海开发的全面展开,海洋生态系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物种安全、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对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药物等海洋产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同时在抵御海平面上升、风暴潮、海啸、污染事故等海洋灾害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当前海洋生态总体形势严峻。沿海地区是我国人口最稠密、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系统正在承受着巨大压力和影响。主要表现在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近海污染严重,海洋底栖环境恶化,海水营养盐结构失调,海水盐度变化显著,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服务功能降低,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产品品质下降。同时,海洋生态灾害频发,赤潮、绿潮、海岸侵蚀等海洋环境灾害危害严重,海洋外来种物种入侵、气候变化已经对海洋及海岸带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三)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近年来,国家对生态保护与建设日益重视,先后制定出台国家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海洋部门在海洋生态保护中的职责,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目标。沿海各级政府和各级海洋部门正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从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高度,广泛深入地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与此同时,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也面临着基础能力薄弱,资金技术缺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进展。
二、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各级海洋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国务院赋予的新“三定”规定为契机,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改革创新,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污染控制向污染控制与生态建设并重转变、由单纯环境管理向环境管理与服务同时转变、由被动应对生态破坏向主动预防和建设转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以海洋生态系统管理为基础,重点推进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建设生态海洋,促进人海和谐。
(二)总体思路。依据海洋生态承载能力规划海洋产业发展,突出重点海域主导功能的恢复与保护,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步实施,分区推进,即:对各类典型珍稀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严格保护与生态涵养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对脆弱敏感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环境政策,抓紧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对已受损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实施生态建设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的环境政策,积极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对全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实行综合管理与协调开发相结合的环境政策,推进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管理。努力构建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安全格局,保证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持续发挥。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建立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增强海洋生态宏观管理,海洋部门应在主体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编制海洋生态区划,以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实施分区和分类海洋生态调控措施,确定不同区域海洋生态主导功能、环境质量目标和生态保护措施,作为海洋产业布局、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的主要依据,实现以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为基础构建海洋生态安全新格局。为推动海洋保护区加快发展,国家海洋局将修订出台《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自然保护区(域)法》立法工作。为落实国务院赋予海洋部门“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的新职责,国家海洋局将制定出台《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办法》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海洋与海岸工程生态补偿、生态污损事故赔偿等海洋环境经济政策,条件成熟的沿海地区海洋部门要积极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工作试点。
(二)加强海洋生态监督管理。各级海洋部门要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实施统一监管,充分发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在海洋生态保护中的“把关”作用,通过实施节能减排和总量控制目标减少海洋污染,切实落实海洋工程和海上倾废等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措施。要继续深化海洋生态监控区工作,建立完善行政管理、海洋监测、行政执法及保护区管理等海洋生态监控综合机制,努力将各项生态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海洋部门要积极开展近海生态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的定期调查评价,对海洋生态风险较大的区域、行业和污染物,要提高海洋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各级中国海监机构要继续加大海洋生态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侵占、破坏或污染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海洋保护区内违规开发行为。
(三)加快推进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各级海洋部门应根据近年来海洋调查和生态监测成果,对亟待保护的滨海湿地、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河口、海湾、海岛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域,有目标、有重点、有计划地选划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迅速填补海洋生态保护的空白点,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类型齐全、管理完善的海洋保护区体系。同时,切实提高已建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编制落实总体规划,做好巡护执法,规范开发项目,开展海洋监测、生态恢复和宣传教育,推进海洋保护区升级。各级海洋部门要加强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实施绩效评估。
(四)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和建设工程。各级海洋部门要在典型海洋生态系统集中分布区、外来物种入侵区、海岛、气候变化影响敏感区等区域实施一批典型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立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措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初步恢复。要通过红树林栽培和移种、珊瑚礁移植和恢复、滨海湿地的退养还滩和恢复植被、大型海藻底播增殖、海草床养护和种植、海岸生态防护和生态廊道建设等措施,逐步构建海岸带和近海生态屏障,恢复近岸海域污染物消减能力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能力,提高抵御海洋灾害以及气候变化的能力。通过生态养殖、增殖放流、人工渔礁等措施,建设蓝色牧场。通过浴场环境监测预报、海滩垃圾清理、拆除不合理海滩建筑等措施,实施生态浴场建设。通过人工沙滩养护、生态景观设计、滨海湿地公园建设,构建公众亲海空间,建设优美滨海社区。
四、建立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资金投入力度。沿海地区各级政府是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辖区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责任,为此各级政府要把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并把海洋生态保护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要不断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支出纳入预算。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引进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金,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调动集体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拓展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融资渠道。
(二)建立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支撑体系。各类海洋科研监测机构应把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作为重要技术领域,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关键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特别是在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海洋生态恢复、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海洋生态监测与评价等领域不断创新研究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要大力培养造就得力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人才队伍,加大培训和交流力度,加强人才、理论与技术储备,不断提高海洋生态管理队伍、执法队伍、技术支撑队伍的能力与素质。
(三)创造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海洋生态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转变人们的消费模式、传统观念和行为习惯,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要建立生态保护监督网络和举报机制,形成点面结合、专业执法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海洋生态保护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各级海洋部门应主动打破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界限,加强与环保、渔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努力推进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管理。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领域国际合作,广泛借鉴国际上海洋生态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思路,积极争取国际上对海洋生态保护资金和技术援助。将海洋生态保护作为海洋低敏感领域合作的重点,与世界主要海洋国家、国际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建立广泛联系。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