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林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96/03/15 颁布日期: 1996/03/15
颁布机构: 林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1996/03/15
颁布日期: 1996/03/15

林业部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护通字[1996]41号 1996年3月15日)   近几年来,各地在申报评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目前,全国林业系统已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1处,为保护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统一规划和申报条件,致使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不够平衡,一些需要重点建设的保护区还没有成为国家级保护区。为此,我部曾以林护通字[1994]号文和林护自[1995]71号文要求各地先制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然后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目前,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完成各自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在布局上做了相应的调整。为切实保证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质量,保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适当比重和合理布局,现就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系统所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必须是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和重要国际影响的森林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等类型之一的自然保护区。这些保护区必须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和重要的动植物种,并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好的开展科学研究条件。各地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依据以上条件,择优挑选少数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有关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条款,按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填写有关申报评审表格,并准备好有关技术材料(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动植物名录、照片和录相等),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件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我部,一式五十份。1996年申报截至日期为4月30日,从1997年开始,截至日期为2月底。   三、我部将组织“林业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初评,提交“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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