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计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化工企业计量控制(以下简称计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企业。化工企业计控工作是指以科学的方法和装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物质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包括计量器具、数据的管理和量值传递,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的计量检测和控制。 第三条 企业的计量与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化工企业必须加强计控工作的统一管理,以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第四条 化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按《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执行。 第二章 计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化工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控一体化的管理机构(既可设置计控处(科),亦可与其它职能部门合设),在厂长或主管副厂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厂计控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由企业领导、计控管理机构、有关处(科)室及车间的专、兼职计量员组成的三级计控管理体系。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其规模、生产特点、自动化程度、计量器具种类、数量等,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具有计控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以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依实际需要可按1.5%-4%合理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其中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须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第八条 从事计控管理、测试、检定、安装、运行、维修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均为计控人员,应享受企业相应人员的职称评定、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励待遇。 第九条 计控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计量检测和自动化控制技术发展规划、计划,积极开发应用自控新技术与装备。 (三)负责制定各项计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计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降级、报废制度,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计量检定室工作制度,计控人员岗位责任制,计控原始数据、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管理制度,计控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及使用制度,在用计量器具抽检制度,计控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奖励制度,计量数据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各种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负责计量器具与自控装置的综合管理,保证其正常、准确地运行。 (五)负责各种计量数据从检测到应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物质的数量、质量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六)负责建立企业所需的计量标准,保证量值传递准确。 (七)负责组织企业计控培训考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计控管理和技术水平。 (八)负责企业内部计量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并代表企业参与企业外部计量纠纷的协调、仲裁活动。 (九)负责企业计控技改方案的制定,参与基建项目中计控设计方案的审查;根据企业生产装置大修计划,制定计控大修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企业内部各单位计控工作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条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可建立相应的最高计量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所建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作为企业内部开展计量检定统一量值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建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必须符合开展项目的检定规程要求,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出具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 (二)具有开展项目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挠等环境条件。 (三)从事开展项目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部、省级化工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四)建立完善的检定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定人员岗位责任制,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证书和核检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器及被检计量器具的技术档案、资料保存制度,检定室清洁卫生制度等。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在能源、工艺过程、安全环保、质量、经营管理等方面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其配备率应不低于行业配备规范的规定(或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的计量器具应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档案,妥善保管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检定等原始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化学工业部颁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将在用计量器具按其具体使用情况分类,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的最高标准器以及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周检。有能力自行开展周期检定的企业,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授权。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自检的计量器具,应实行分类管理,编制周期检定计划,并严格按检定规程检定,其原始记录与检定结果至少保存两年。列为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建立台帐,可以不再建卡。 第十八条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尚未编写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可自编校验方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对此类计量器具应加强管理,不得漏项。 第十九条 企业配备计量器具,应由计控部门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艺参数或检测、控制等技术条件,选定计量器具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在大修计划中应保证计量器具更新改造的费用,新增计量器具的费用可酌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总数及检测点,应采用计算机管理,使之处于动态管理之中。 第二十一条 计量器具的安装、验收等应严格遵照化工自控设计技术规定(CD50A2-84、CD50A3-81)及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GBJ93-86。 第五章 自动控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过程自动控制是企业计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化工生产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编制自动控制发展规划及更新改造计划。自动控制改造项目应列入企业技改规划,通过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提高自动控制水平。 第二十四条 组成自动控制系统的自动化仪表属于计量器具范围,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调节阀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二十五条 自动控制回路须投入自动运行,减少手动操作,企业应定期统计自动控制投运率。 第二十六条 计控人员应及时地排除自动控制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和故障,使自动化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章 计量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文件,对能源、工艺过程、质量、安全环保、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地进行计量检测,确保原始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编制计量数据流向图,并确定原始记录的保存期和存放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计量数据按日记录,按月统计,并按规定将自控率、检测率等报省、部计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对各类计量数据应采取随机抽样、核实、溯源的方法,随时对计量数据进行监督抽查,要依据计量数据进行统计核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化工科研、事业单位等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4月29日发布的《化工企业计量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