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燃油(气)锅炉安全性能调试工作补充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99/12/01 颁布日期: 1999/10/14
颁布机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99/12/01
颁布日期: 1999/10/1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燃油(气) 锅炉安全性能调试工作补充事项的通知 (1999年10月14日 质技监锅字[19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海南、云南、四川、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提高燃油(气)锅炉产品质量,保证燃油(气)锅炉的使用安全,我局于今年5月17日以《关于加强燃油(气)锅炉安全性能调试工作的通知》(质技监锅字〔1999〕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对燃油(气)锅炉的安全性能调试工作提出了要求,为更好地做好燃油(气)锅炉的安全性能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燃油(气)的有机热载体炉,因工作介质和系统所限,要求在工厂内进行热态安全性能调试难度较大,因此,对燃油(气)的有机热载体炉如在制造厂无条件进行热态安全性能调试的,应在安装完毕后,进行热态安全性能调试。   二、对于燃油(气)的热水锅炉,要求在制造厂内进行至少2小时额定负荷试验,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困难,因此对热水锅炉的安全性能调试和热负荷试验,可不要求2小时以上的时间和额定负荷,在锅炉制造厂保证完成锅炉安全性能调试并在其记录上签字确认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条件确定试验时间。   三、自1999年12月1日起,各锅炉制造企业生产的燃油(气)锅炉产品(有机热载体炉和32号文中第三点规定的特殊情况的除外),必须在工厂内进行热态安全性能调试后才能出厂。各有关驻厂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应将锅炉热态调试做为锅炉监检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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