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 考核暂行实施细则 (1992年3月15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凡申请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三条 申请“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集团公司(大企业下属若干个企业)的考核必须有70%以上的主要下属企业已考核确认,方可按已考核确认中最低级申请考核; (二)具有同企业建筑安装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本企业标准化、并能胜任工作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其人员比例应占企业专业职称人员的1%-3%。 申请一、二级考核的企业,应具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机构;申请三、四级考核的大中型企业,一般应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职能机构,小型企业应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承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合法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覆盖率应为100%,单位工程的质量达标率应为100%; (四)具有主要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相应等级水平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考核。 (一)近两年内连续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 (二)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企业; (三)有违反标准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处在整改期或尚未结案的企业。 第五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保证技术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与标准化效益; (四)企业标准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实施采用百分制,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一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近五年内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工程质量的优良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中全部优良的规定。物资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 二、二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近十年内国际水平,其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高于国家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不含9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三、三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应高于国家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含9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四、四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其中建筑工程优良品率必须符合本地区的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第七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按各自分工进行,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归口管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的考核工作,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请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及化工厅(局)参加。 (一)一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 (二)二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在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下,部直属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组织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三)三、四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部直属企业的上级单位可受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委托,负责具体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企业上级单位组织考核。 第八条 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考核的企业均应按本细则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先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再按所申请考核的级别向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提出申请。对建立标准体系贯彻实施时间不足六个月的企业不得申请考核,已考核的企业经一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级别的考核。 第九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从四级开始,原则上企业不得越级申请,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申请的,必须经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申请一、二级考核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必须于前一年八月底前向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企业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告; (三)自查报告; (四)标准体系表。 第十一条 申请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一、二级考核的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接受申请部门,按本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其申报进行复核后,由接受申请部门提出推荐文件并将申请书于十一月底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待列入国家考核计划后,再进行考核工作。 (二)拟申请三、四级考核的企业,待列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计划后,按隶属关系将申请书于当年四月底以前分别报送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再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收到企业考核申请书并同意对其进行考核后,应组织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应确定一个组长、评审员人数最多不得过七人。评审组中熟悉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管理的专家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三条 考核评审的一般程序应包括: (一)评审组根据申报考核企业的情况,拟定检查重点、人员分工和具体要求在评审前正式向企业提出。 (二)企业应向考核评审组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表; 企业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告(主要是上一年和当年的总结内容); 企业自查报告; 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保证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文本; 近两年承建的工程项目表(以单位工程为单位); 承建的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认证材料; 企业标准化规划、计划; 标准化工作管理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名单; 检查单位效益分析认证材料; 评审组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告和企业自查报告; (四)听取企业领导对开展标准化工作问题的解答; (五)查阅资料,核实各类情况; (六)深入现场考查; (七)根据考核的需要,对企业有选择地进行重点考查和抽查; (八)评审组根据评审过程的原始记录,汇总认证评审情况、按《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评定分数,写出评审意见并由评审员签名; (九)评审组向企业通报评审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将申报表、标准化工作总结、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审表一式四份上报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 (十)组织考核部门对评审组的结论意见进行审理,同意后报发证部门核准,颁发“企业标准化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企业标准化水平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十一)经考核,综合评分达到或超过考核申请的级别分数,均按考核申请的级别颁发证书;未达到考核申请级别分数的企业,要按评审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组织整改,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考核每年安排一次,评审时间应在当年八月底前完成,十二月底前批准颁证。对申请考核的企业评审的具体时间由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确定,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考核的企业。评审组在企业的考核评审时间不宜超过三天。 第十五条 一、二级(包括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的三、四级)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经化工部基建司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的三、四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组织考核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抽查。特别对定级后发现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企业,应进行抽查,抽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经抽查未达到水平的企业,限期半年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水平者,组织考核部门应建议发证部门对其做出酌情降级或吊销其证书的处理。 抽查由组织考核部门或发证部门组织评审员进行。人数不宜超过三人,抽查时间不宜超过二天。重点抽查原评审组提出改进意见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抽查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证书的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企业应向组织考核部门申请复查,复查由组织考核部门组织评审员按本细则逐项进行。复查后,对符合或高于水平的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对低于水平的企业,限期半年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者,组织复查部门建议颁证部门对其做出酌情降级或按其证书自然失效处理。受上述处理的企业,自处理之日起需经整改巩固一年,方可重新申请被酌情降级和吊销证书级别的标准化水平考核。 对高于证书水平的企业,仍按原级别换发新的证书,但可优先申请高一级别的考核。 在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通过的各级标准化水平考核定级的企业,可自愿申请按本细则进行复查,换发新的证书。复查过渡期至1992年度止。过渡期内未申请复查,原标准化水平考核定级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名词术语的含义是: (一)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建设工程,如化工、石油化工等生产装置可以连续运转,从投入到产出一种或多种产品的成套化工、石油化工等工程项目。 (二)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如一栋车间。 (三)企业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是指: 1.国家重点化工、石油化工或国外引进的建设项目(一个或几个工程项目)。 2.企业受化学工业部指令性计划安排承建、企业自行通过市场竞争中标的工程项目或建安工作量较大的重要的单位工程。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4.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项目。 (四)工程质量水平是指:按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验收,经实量实测证明工程质量水平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各项功能指标要求。 (五)企业标准体系表是指:企业标准体系中的单项标准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构成合理、齐全配套并按一定的结构关系,以图或表的形式表达的企业标准体系。 (六)标准覆盖率是指:企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实有数与应有数之比的百分数。 (七)工程质量达标率是指: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全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数与全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数之比的百分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