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清理在建项目的紧急通知

颁布机构: 国务院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83/07/09 颁布日期: 1983/07/09
颁布机构: 国务院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83/07/09
颁布日期: 1983/07/09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清理在建  项目的紧急通知  (1983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今年6月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要坚决刹住去年以来基本建设投资增长过猛的趋势,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集中财力、物力加强重点建设,为90年代经济振兴打下坚实基础,特通知如下:  一、抓紧检查、清理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要对1983年基本建设的实际安排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凡是已安排的建设规模超过国家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国务院〔1983〕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1983〕833、835号文件)规模的,都必须迅速把超过的部分压缩下来,特别是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规模必须压缩到国家计划指标以内。超过的部分,银行要停止拨款。  二、认真清理在建项目。凡是计划外的项目(大中型项目以国家下达的计划为准,小型项目以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为准),要一律停下来,并切实做好善后工作。计划内的项目,凡是矿产资源和工程、水文地质不清,工艺不过关,能耗过高,产品无销路的项目,也要停下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批准单位;凡是协作配套项目不能同步建设,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不落实的项目,要暂缓建设或推迟建设进度;凡是确定继续建设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突破设计概算。  三、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今年计划新开工的项目和单项工程,凡是不符合基建程序,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准开工。具备开工条件的,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准开工。  四、在清理基建规模和在建项目中,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要注意抓好典型。对好的要表扬,不好的要批评;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乱上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加强财经纪律。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办事,今后决不能再突破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地区突破国家计划的,要追究有关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的责任;部门突破国家计划的,要追究有关部长的责任。利用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的,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控制发放额,超过的要追究主管银行行长的责任。国家预算内投资的追加,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地区不得擅自追加;超过国家计划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六、更新改造投资的规模也要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地区都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在建的更新改造项目要进行清理,用更改资金搞的基本建设项目,能源、运输、原材料和施工条件不落实的项目,产品滞销的项目,要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该停缓的要停缓。要严格执行《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今后,凡是借更新改造之名搞基本建设的,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突破国家更改投资计划规模的,同样要追究责任。  七、认真清理向建设单位乱摊派、敲竹杠、吃大户的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要组织力量选择若干项目进行调查、解剖,严格按照最近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的紧急通知》(国发〔1983〕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物价局和国家计委要分别提出具体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抓好在建项目的清理工作,并于八月底以前将清理结果报告国家计委(更新改造部分同时报告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在建项目的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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